顯示具有 团结章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团结章程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波兰团结工会纲领(草案)——“波兰当前局势中工会行动的方向”

 

波兰团结工会纲领(草案)

——“波兰当前局势中工会行动的方向”

小点 译 资料来源:《十月评论》第8卷第8期(总第56期)及第9期(总第57期)

【波兰《团结工会》的纲领草案,由工会特别委派的委员会起草,在本年2月25日团结工会全国协调委员会会议上讨论;4月17日,在“团结工会周报”第三期全文发表,让一千多万工会会员进行广泛讨论。
  这份纲领草案提出了团结工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问题上的基本建议,包括结束对民主权利的限制,结束官僚特权,建立工人对工厂的监管,建立整个社会对重要经济和社会决策的积极参与,等等。这些建议如能实行,将会是波兰迈向建立工人民主的一大步。
  纲领草案名为《我国当前局势中工会行动的方向》,分为两部份,第一部份谈及“团结工会”的基本目标,它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危机的评估,及它就经济变革提出的建议。第二部份谈及“团结工会”就社会和政治生活民主化提出的建议,及它对工会的作用、结构和运转的界定。
  《洲际通讯》于1981年6月22日刊载了第一部份,在6月29日刊载了第二部份。本刊特译为中文,分两期刊出,供读者参考。】

大纲:

(一)基本价值观
(二)危机的经济根源
(三)经济问题
1、周期性的政治危机
2、经济改革
3、社会政策的主要问题
(四)对未来的保证
1、法治
2、公众生活的公开性和新闻报刊审查制度
3、选拔官员的基础
4、地方政府——“人民代表会”
(五)工会生活
1、工会的地区性和行业性结构
2、工会民主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3、工厂组织的主要职责
(六)结语

(一)基本价值观

  我们工会仅仅在半年间,由于工人的斗争和全国的支持,才得以成立。今天,我们是一个强大的社会力量,团聚了几百万的会员。正因此,波兰所有劳动人民终于可以有尊严地和有效地推进他们的共同目标。
  从反对不公义、羞屈和凌辱的抗议中,我们产生了。我们是来自所有地区和行业的劳动人民的独立、自治的工会。我们保卫所有工人的权利、尊严和利益。
  我们想根据爱国理想、社会公义和民主权利来和平地塑造我国的生活。作为一个工会,我们目标不是取代政府来执行其任务,但我们想代表相对于国家的劳动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将会保卫个人、公民和工人的权益。同时,我们并不逃避我们对人民和国家命运的责任。
  1、最好的民族传统,基督教的道德原则,民主的政治旗帜,及社会主义的社会思想——这些是启示我们的四个主要源泉。
  我们对整个波兰文化传统怀有深厚的感情,它根基于欧洲文化,与天主教有紧密关系,也与各种各样的宗教和哲学传统有关联。我们对争取民族解放和社会公义的许多世代的波兰人怀有非常密切的感情上的联系,他们留给了我们开朗坦率、兄弟友爱的感情、对波兰共和国的公民责任、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支持等等传统。因此,我们能够容纳任何人,不管其哲学、国籍或政治信仰如何。
  2、劳动人民应该团结一起的观念,表示我们非常重视集体行动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它们包括团结(我们的工会以此命名)、友爱、牺牲精神、以及为工会利益和更广泛的为社会利益而献身的精神。最后,其中一个价值观必须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兄弟友爱,他们要联合起来反对剥削者,不管剥削是以何种旗帜和口号作为掩饰。
  3、我们的基本任务——保卫劳动人民——是基于奉行社会公义的原则的。我们将努力使这个原则成为所有国家活动的基础。我们要它成为解决所有社会政策和群体生活的组织的基础。
  对我们来说,社会公义基于的,是个人内在的正直忠诚,是工人及其劳动的尊严。我们希望个人尊严的原则,能洋溢于工会的整个生活,并成为新社会的基本栋梁。
  从社会公义和个人尊严的原则出发,是人人基本上平等的原则。因此我们将会坚持要求实现社会的平等主义。
  我们承认一个原则,就是工资要看劳动的质和量,也要看工作的难度和危险程度(即按劳取酬的原则),我们努力改正在这方面不合理的不平衡。可是,另外一个原则比这个原则更占优先地位——要提供“社会最低标准”。这个意味不仅要满足衣、食、住等基本需要,还要满足所有令个人可以有满足的生活和作为人而发展的社会和文化需要。
  在争取合理工资的同时,我们呼吁各人在工作中诚实,保持高度工作道德、可靠性和良好效率。拙劣的工作——生产有缺点的货品或无人愿意购买的惯见的次货——令工人的尊严被贬,又有损于社会。
  随着平等的原则的,是必须在公众生活中确保充分民主。只有在真正民主的制度下,我们才能够有效地作为工人和工会争取我们的权益。只有在这样一个制度下,才能实现劳动人民真正参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因此,我们将会坚决要求扩大作出公众决策的社会参与形式和对当权者活动控制的形式。
  4、我们要作为工会而活动,需要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得到严格遵行: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言论和报刊自由,得到准确消息的权利,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等。我们将会保卫任何行使这些权利而遭受镇压的人,因为我们认为镇压是违反法纪的。由于同样原因,我们将会努力争取解除所有对结社自由的限制,与新闻检查制度有关的限制,特别是那些与公众重大利益毫无关系,而只是保卫领导圈目前利益而施行的限制。
  5、我们工会恢复了波兰工人运动的传统,复兴了加强了我们的社会公义、民主、自由、独立等理想的传统,我们纪念1956年波兹南的工人示威、1970年波罗的海海岸工人及1976年拉多姆和乌苏丝工人的流血牺牲,他们丰富了这个传统。
  五一劳动节扮演着特别的象征性角色。我们必须以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注入这个节日里,使它成为我们的节日,劳动人民的节日,而不是国家雇主的节日。因此,它必须成为劳动人民在团结、和平等的精神下喜庆的聚会。
  6、我们认识到,民族价值观是我们集体意识中宝贵的、活跃的一部份,而波兰爱国主义是团结和为国家作出社会牺牲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我们注意到,民族价值观是将我们今日的社会结合在一起的主要联结物,而归根到底,它们是我们民族独立和自主的保证。导致我们工会诞生的去年夏天的社会抗议罢工,矛头也是对准将民族价值观摒出公众意识之外的企图的。
  7、我们工会这个组织,能够容纳许多观点,也欢迎任何信仰或没有信仰的人。但我们的会员的绝大多数(正如我国公民的大多数一样)是作为基督徒长大的。基督教的启示是我们写入纲领内的其中一个主要思想价值观。在许多工会办公室墙上悬挂的波兰雄鹰旁也挂着十字架,提醒了我们的会员他们道德的源泉,并灌输了一个信念:我们的奋斗目标是正义的。我们希望保持这个启示的源泉,但这绝不意味我们会放弃本组织的非宗教性质。
(二)危机的经济根源

  我们必须合力克服正威胁会给我们带来灾难的经济危机。但如果我们不揭露和消灭它的社会和政治根源,就不可能将它克服。危机的核心,在于民主架构的消失,而与此有关的,是在直到目前为止存在的社会行政制度中存在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鸿沟。此外,促进危机的还有关于农业的不正确观念和决定(它要消灭农民私有制),生产重心是发展工业而损害了消费品的生产,及政府接管了合作社和小型私营商业。
  1、这个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缺乏民主地作出决策的途径,又缺乏处于行政地位的人作出决定或改变后要负的责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决定,全由党和行政机关作出,并不置于任何社会控制之下。作出这些决定之前,并没有自由讨论,因此解决问题的其他可能方法无法出现。独立的专家意见没有发表机会,关于国家或经济情况的必需资料也不在考虑之列。因此,社会被排斥于作决定的过程之外,各决定由官僚层的一些个别成员作出。
  2、政府的官僚作风,使错误不可能得到改正,许多时甚至不能对错误的决定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预作警告。不可能的原因,是由于所有的新闻检查和关于国家、经济、官方等秘密的法律。但不可能的原因,也是由于整个制度,它倾向于阻碍所有制订其他纲领、发表独立意见或分析的努力。这些障碍不但加于有政治和社会重要性的问题,也加于经济和纯技术性问题。结果就导致重大的损失,耗费了国家以千亿计波币。
  3、在政府和经济管理制度里,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统治者阶级,它不受被统治者任何控制。权力机构内的人,作出决定时着眼于个人利益、物质特权和职位更多于社会的利益。投资的错误决定(例如建筑新卡托维兹方案)和外国贷款的挥霍,时常都是源于统治架构内为本身利益而行动的互卫或互斗的集团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1976年至79年,官僚管理令到采取步骤去避免危机爆发变得日益困难。一般来说,官僚架构反对任何可能摇撼它的地位、财富或势力的改变或改革。
  4、这些的结果,做成波兰没有任何机会进行社会经济改革来将我们从危机中拯救出来。现存的政治制度,没有能力或是没有力量自我纠正。只是通过严重的经济危机、社会抗议的爆发、和“团结工会”的成立,才重新打开了走向改革和变革之途。
(三)经济问题
1、周期性的政治危机

  我国深刻的经济危机,主要表现于整个经济领域中货品和服务等的供求关系上巨大并日增的不平衡性。危机并非在过去几个月或几年才发生,而是十年来已一直稳定地增长。它源于生产架构的严重退化,令到无法满足需求,不论是在数量或品类方面的需求。危机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工作条件和劳动人民的实际工资。目前,当危机仍继续加剧,这些已经低微的工资实际上在下降。
  波兰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危机,影响了它的结构、经济政策和制度。而且,在过去几年来,不利的事变因素也出现了。

(A)困难的近因是经济结构的缺点

  危机的结构性性质,表现于经济两个部门之间的不断和日增的不平衡,这两个部门就是提供人民需要的经济部分和朝向发展工业生产的经济部分。国家经济潜力过大的部分,被用于生产一些机器和工具来生产更多的机器和工具而不是用来生产消费品,后者被置于次等重要性。在农业方面尤其如此;农业这个经济部门提供人民的基本需要,又雇用了四分一的人口,但它被推到国家经济的次要地位。明显地,这类结构的经济甚至不能为劳动人民提供合理的生活水平。

(B)经济政策的长期缺点

  经济的结构性不平衡,是由一小批人和机构在脱离任何社会控制之下,以过于野心和不切实际的做法实行的长期经济政策所造成。无论如何,权力主要中心集中了决策权、帐目没有记录、厘订价格政策紊乱,这些都令社会绝不可能进行控制。
  因此,过去的情形是经济决策完全是武断和不负责任的,导致有害的经济决策。巨额的投资没有足够理由就作出了,也没有首先确保有必需的运输、能源、和其地经济部门的联系以令它们可行。在这个情况下,随意志作出的政策,对个别农民特别歧视,尤其是在低价格和机器配给不足的问题上。
  为了弥补这些效率低的经济政策和这个效率低的制度,国家借入了更多外债,期望资本主义银行家资助这个经济上衰朽的、中骨计划的国家经济。可是,债务需要偿还(并加利息),而只有有效率的经济才能做到这点。于是,这种弥补效率低的方法不能久用,相反地,它会成为导致经济崩溃的附加因素。
  最后的结果是,巨额外债超过二百四十亿美元,短期贷款和预算会再增加的债务已不计在内。国家必须用来还利息和信用贷款的钱,更多于出口收益。这就意味着每一进口货物要由更多信贷支持。这类信贷日益难于从外国银行取得,条件也比以前苛刻了(利率更高,偿还期限更短)。很简单的,我们被视为破产,而受到这样的对待。
  在这样的形势下,经济不保证从西方有足够货物入口。因此,就必须大力削减原材料、半制成品和零件,这就是我们经济的生产能力使用不足的首要原因。
注:本节第二段“和其地经济部门的联系”——“其地”疑为“其他”,否则应为“当地”。

(C)制度内在的因素

  危机最深刻的原因在于制度本身。所有经济决定权由主要权力中心垄断,官僚向个别企业发号施令,指出要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生产的方法。这就是所谓以命令——分配制度来管理经济。在这个情况下,个别企业不能自由决定生产计划或选择生产方法,于是导致企业所有层面都做出不切实际的经济计算。经济账目在中央计划中也不起重要作用,因为缺乏真实成本的准确资料,这就加剧了企业将成本提到最高程度的倾向,并使它们在估计计划的实现时(包括将成本加以膨胀)促进自己的利益。决策权越加集中,最终将导致激发人们积极性的途径完全不能发挥。
  所有这些导致了劳动力和资源的巨大浪费。我们只要指出,要生产国民收入的一个单位,我们比起法国或西德的经济要多耗用原料、能源运输和劳动力。

(D)其他因素

  有一些因素是产生自过去几年来我国遇到的事态性局面的,例如1980年的农业歉收。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必须记着,任何经济都应该为事态性困难作出准备和必须有储备,使它不会在这类困难的影响下崩溃。但假如它真的由于不利情况的临时冲击而崩溃的话,那么,不利的情况就不再构成崩溃的客观导因,而是不完善的经济制度、错误政策及极不平衡的经济结构的产物。
  由于所有这些因素,波兰人民共和国的经济运转一直很糟糕。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国民收入增长率减缓,而超过两年已有国民收入剧烈下降的情形。结果是,国家正经历一个严重的危机,威胁着带来国民经济的完全崩溃。

2、经济改革

(A)改革要成功的一个条件是得到支持

  这个分析显示,现今的经济制度并不相符于现存的社会和经济需要。在长期基础上克服危机和将经济导致平衡发展的唯一途径,是对制度作根本改革,除去经常地周期性地出现的危机的根源。我们工会完全支持经济改革,认为它有益于工会会员和整个社会。
  我们表示我们支持改革的方法,包括广泛地初步讨论改革的基本原则,明确地界定它的方向、形式和目标。我们要通过讨论来澄清我们希望得到的改革的明确性质,防止它们被轻略或歪曲。
  但是,“团结工会”将不会提出自己的改革纲领,因为它认为所想要的改革形式可以通过对现存的建议作讨论然后得出。可是,是可以问一个问题的:“团结工会”是否应该积极地参与改革的发展和实行,方法例如可以是制订自己对解决主要的问题的建议?
  改革应该产生自专家的自由、公开的讨论,但它们应该由控制整个经济的政府当局实施。另一方面,工会的任务是保证使改革会真正改善劳动人民的境况。因此,工会支持的经济改革,是要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并会有最大可能带来长期的(不只是即时的)我国经济形势的改善。
  我们在界定改革过程中必须实现的条件时,认识到要达到真正的、深远的改善,有时候意味着要牺牲眼前的利益。但我们接受这个风险的前提,就是要所有有关改革的决定都征询了我们和整个社会,每一个解决方案的优劣点都全部向我们描述,以及政府的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与我们合作得出并会加以严格遵守的。

(B)我们期望的改变的性质

  经济改革应该重新制订中央计划机构、主要权力中心、社会化企业及经济制度其他成份的结构和运转。
  中央计划不应再带有司令官发号施令的性质。即是说,它不能以发出命令和禁制令来给企业配给任务。用以劝使企业采行某些政策的方法,必须是经济性的方法(如使用价格、税收等等)。
  中央计划应该顾及全局;它不只关心目前的运行,更应该包括几年的期间。中央计划的目标,决定着经济发展的全面方面,应该通过社会的积极参与而得出。
  社会对计划过程的参与和对计划的控制,应该通过国会、社会组织、地方自治组织以及各工会的公开讨论和决定来加以保证。这个控制应该关心到经济发展的全面方向、生长率、国民收入分为投资和消费的比例(包括社会消费的主要趋向),等等。这个社会控制也应该保障自主的社会化企业和家庭商业,使之不受经济和社会行政机构的命令限制。企业与中央经济权威之间的中间性联系,例如某些工业的部门,或是某些工业的企业联合会,应该大大削减。
  社会化企业应该被赋予决定自己的生产计划和方法的自由。在这方面,原料及其他生产零件的中央化分配,应该受到限制并最终废弃。自企业应自负盈亏,即是说,它们应该能够以所赚取的钱支付其支出。对它们的评价,应该基于它们的经济效率而非基于它们是否完成计划。一个企业应该有自由处置它通过更高的效率而赚来的资源,指定它们将用来作更多投资,特别是用来维持设备。
  企业如何运转、它的自主程度、它由社会如何管理,这些都要看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在新制度下企业能正常运转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市场非垄断化及相互竞争的生产者在某程度出现。
  价格制度的改变,对于“团结工会”来说将会是严重的两难困境。在改变的同时,也需要有工资补偿;此外,将需要使整个工会和一般舆论相信改变是有用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广泛的讨论。
  在新制度下,处于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生产单位应该有同样的法律和经济的条件来发展。社会所有的、合作化的、公社化的以及家庭所有的企业,应该在市场价格、供应、雇用和税收政策上都得到平等对待。尤其需要的,是取消所有加于家庭式农场和家庭所有的手工业和服务商店之上的限制。
  我国面对的其中一个主要经济任务,是基于波兰农业本身的力量,发展一个全国粮食方案,方案的要点必须包括:充分尊重个别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大量地增加提供给他们的农场机器、工具、化肥、及其他增加农产所需的物料。
  实行这类自由市场的计划经济,将会产生某些社会问题,而我们工会必须对这些问题采取明确的立场。
  工会认识到企业将有权在需要时改变它的雇员人数,但是,政府当局将仍要负责执行一个全面就业政策,虽然这政策不能再妨碍生产性企业了。政府必须拨出足够的金钱制造新的就业机会和支付将人们从一个工业或办公室调去另一个经济活动或行业时的重新训练或调任费用;企业的自负盈亏,可能也会导致一些企业要裁员或关闭。可是,在这个情形,工会将会事先要求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工人实际分离一个企业的利润,也有可能增加不同企业间工人收的差距。这点也是应该在工会内讨论的。
  广泛地采用企业自主制及依赖市场制度,可能会导致一些经济和社会困难(价格更高、就业问题、等等)。改革的过程因此必须加以密切注视,以便能消除将会出现的不正常情况。
  社会化企业被赋予自主权,就同时令到发展真正的工人自治成为可能——并且成为必需的。我们工会认为在社会化企业内成立工人自治组织,是经济改革不可或缺的一个内容。
  这些企业内的自治组织,应该有足够法律权力来作出关于企业的运转和经营的实际决定。因此,它们应该有权控制企业的资产,决定生产和销售的目标,选择生产方法和投资目标。它们也应该决定企业利润的分配。
  这些问题的特别解决方法,将决定于有关企业的规模和性质及其他情况。但有一点是特别必需的:工人自治组织参与对厂长的招聘和革职(通过竞争性考试、评价、或直接任命)。工人自治的问题应该成为工会内广泛讨论的题目。
  我们工会将会在社会上从属于工人自治组织,并将全力支持它们。但工会组织和自治组织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分界,所基于的原则是:工会将主要是保卫工人的利益,而自治组织则将会代表并负责企业的经济和生产利益。自治组织必须在所有影响到工人的分发企业收入的问题上征询工会意见。
  工会认为经济改革应该尽量快速、全面和民主地实行。但我们特别认为改革不能推迟到我们经济已达到完全稳定之后。因此,必须快速起草一个纲领,停止经济衰落的趋势。为了令经济改革可以开始,也必须恢复工作的正常步伐和寻求真正合作的地方,例如改善企业的经济运转,找出最合适的自治形式,反对酗酒情况,等等。

3、社会政策的主要问题

  现在有一个危险,是1981年人民的生活情况将会变得更坏。而首先,外贸情况可能进一步恶化。我国不确定是否会取得今年所需的一百至一百一十亿美元的额外贷款,这笔款项中六十至七十亿要用来还贷款,三十至四十亿还贷款利息,十亿要支付目前的赤字。
  如果取不到这项贷款,生产可能会大量下降,对消费水平会有即时的影响。将国民收入的分配改变而增加消费(即减少投资增加消费)的可能性极为有限,因为不能再限制一些重要的非生产性范畴如住屋、医疗、教育等的投资。
  有一个威胁是消费市场会完全打乱。1981年人口的财政收入比1980年增长了,但制成品的供应并不满意。此外,1981年的农业收成可能不好,因为仍未能补充1980年消耗了的牲畜。实际来说,人口收入的总年增长将不会有相应的可供购买的货物的增长。

(A)国家对危机损失和改革的法律责任

  我们工会认为,国家要对危机的影响和对改革负上责任,无论经济改革是否保证了经济企业有真正自主或会采取什么形式。这是因为在实际上,国家直接组织了波兰的经济生活。保卫人民不受危机后果损害的义务落在国家及其机构身上,不管各工会和社会组织进行了什么活动;工会将以这个基础来评价国家机构。
  政府并未提出一个纲领来领导国家走出危机。国会最近通过的1981年的计划,并没有处理关键性的问题。早就应允了的稳定化计划仍未存在。我们工会和一般大众甚至没有收到关于经济状况的报告。这样的迟缓不行动肯定会令危机加深。政府应该立即提出一个纲领,领导国家走出危机,并将纲领提交全国讨论。
  面对当局的冷漠,我们工会迫于要发动本身的主动性。我们目标不是要取代政府。我们只是想在原则上指出经济和社会政策应该采取的方向——这个方向从劳动人民的角度看是有着根本重要性的,它同时会决定性地影响国家经济情况的许多方面。
  “团结工会”明白到国家经济处于真正危急的困境,因此,将不会在1981年提出重大的工资或社会要求。但它却期望:
  ■政府经济政策(尤其在有关工会最直接利益的问题上)的基础,将会在征询工会的情形下建立;
  ■政府将会致力于一贯地执行一个改革纲领,它将会保证未来有颇快速和平衡的经济发展步伐(我们将在下一节提出这个改革的一般原则);
  ■政府的经济政策将会不只在口头上而是在实际上尊重以下原则——人民实际收入的平均水平将会保持,而优先会照顾处于最弱经济地位的人们。

(B)自由市场的原则

  签署了罢工协议七个月后,劳动人民的主要不满是市场灾难性和不断恶化的情况。空荡的商店橱架和商业用品货仓,令我们怀疑到工资增长的成果。越排越长的购物人龙和黑市的出现,破坏了家庭生活。
  在这个情形下,增加日用品的供应是必需的、不可少的。但现在仍未可能快速地改善所有配给物品的供应。在这个情形下,应该考虑和讨论两个即时解决方法的建议。第一个建议提出扩大市场调节的可能性(通过使用配给证);第二个建议是明确地反对实行和维持这个配给制度的。
  第一个建议认识到需要一个健康的市场,尤其是要支付农民的要求时将要改变批发和零售价格。但是,它视配给证为必需的不幸。在严重缺乏物资的情况下,不能以金钱为唯一方法去调节物品的分配。没有配给证,就会难于保证基本货物的最低限度的供应,尤其是对于收入低的人来说。
  第二个建议是反对将配给制度扩展到包含更多的物品,这个建议更提出快速消灭现存规例的可能性,因为实行配给证制度导致一些家庭囤集物品,另一些家庭则缺乏,而这制度也损害了工资作为诱导良好工作表现的作用。据这个建议,比使用配给证更好的调节市场方法,是使用厘订价格的途径,而每个情形都应在社会同意下实行。
  两个建议都应该在工会内广泛讨论。

(C)最低限度福利的原则

  我们要求在1981年能完全实现所有列于罢工协议内关于社会工资方面的政府履行的义务。我们尤其希望有很快速的行动,在工资、退休金和屋租方面在收入里实行社会最低标准的原则,另外扩大家庭津贴和处长分娩假期。我们却不想提出工资水平的新改变。
  特别重要的是,改革的损失不会以任何形式落在最贫困的公民肩上。要界定不同年龄和家庭状况的人们的最低平均需要是必要的。这个最低额应该考虑到市场物品的供应、价格和消费情况而加以控制、调节。
  我们社会的贫穷情况不能容许扩大。我们应该坚持政府要保证波兰每一个人得到最低限度的福利,不论那人是工作还是不能工作。同时也需要的,是在这个最低标准下每一个活着的人都获保证有国家的经济和物质援助。工会本身将会监督为保证这个最低水平而支付的款项,也监督决定这笔款项的标准以及国家如何实行一个方案来保护所有公民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我们知道即使这样节制的方案,也会增加供应给人民的钱而没有相应的物品供应的增加(亦即通货膨胀)。但我们认为必须采取这些措施,因为这是人口中物质境况最差的一部份人唯一可以改善境况的方法。
  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记得,(虽然颇大量的金钱将会用来提高现在处于最低水平以下的人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津贴,延长分娩假期,重新订定租金和退休金,等等,)这笔款项只会代表人民手上的金钱的很小一部份。因此,取消这些方案只会极轻微地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化,而这点是会以牺牲物质情况最坏的人的情形下达到的。我们工会永不会同意这类节约。
  要正确地、实际地实行最低水平福利的原则,需要公众积极地参与这事件。
  与最低水平的问题有关的,是最高水平的问题。必然地,必须在收入水平上有限制,不能容忍超出这限度。在这方面,我们的其中一项要求,是取消1972年的法令,它给予特权的个人及家庭很高的退休金和津贴,这是违反我们的一般原则的。

(D)对危机的损失负上比例性责任的原则

  社会公义要求危机的损失和必需的改革的费用,平等地由所有公民分担,亦即按他们的收入比例。波兰这个国家的不同社会集团间的收入水平有很大差距,这就是为什么危机的损失应该多由高收入的人负担,少由低收入的人负担。工资和税收的增加制度也应考虑这点。
  没有人(不论他处于什么政府职位)可以不受这个原则约束。它应该在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下实行。鉴于每一个别职业有特别需要、愿望和传统,因此需要有详细的讨论。这首先意味着在执行这个正确原则的过程中,某些高资格、自我牺牲的专业工人必须不能被剥夺他们对自己价值的认识和对增加生产性努力的刺激。
  旨在恢复平衡的纲领的费用,首先应落在富裕的人们身上,尤其是那些因拥有权力而取得特权的人们。工会应该冷静地但坚决地坚持这个政策,因为在七十年代,开始了社会不平等的剧增,而有权位的人的特权膨胀到更大尺度。但是,正是这些人直接要对我国目前的情况负上责任。维持这些国家官员的特权,在社会上是危险的,在目前形势是极为不道德的。由于他们的特权,行使权力者与人民的日常实际脱离了。他们与社会疏离,无法了解社会的问题。
  鉴于经济局势和社会公义的要求,我们觉得有必要向当局提出以下的要求:
  ■在家庭总收入超过平均每月工资的情形下,采用普遍的、强迫性的、累进的税制,令收入趋于平均;
  ■对过高的财富(豪华汽车、渡假别墅等)抽税;
  ■限制统治架构内的官员享受。未经授权的物质特权(楼房、职用汽车、特别医疗服务、等等),公布架构内居要位者的收入和财产。
  上述建议的重新分配收入的措施,以及补助人们支付更高昂的物价的制度(只对物质情况最困难的人提供全部补助),将促使社会不再接受的不平等情况消灭,并资助最需要的社会方案。实行所有这些措施,将同时开启恢复稳定市场的道路。
  工会知道市场必须逐步加以稳定化,但这点必须尽快做到。我们也知道只通过增加生产和增加输往市场的货品,是不能达到这点的。物价上扬是无可避免的。我们已考虑了这点。但物价上扬可以导致实际工资的下降。
  这个情形令工会采取一个立场时遇到困难。国家应对收入属于最低的人实行全面补助。可是,对于收入属于平均水平的人,即大多数情形,就必须考虑两个选择:或是补助部分的生活费的上涨,这样会改善市场的稳定,或是给他们全面补助,因而加剧市场情况的严重性,令危机的终结要延迟。这两个解决方法应该在工会内广泛讨论。
  当然,对奢侈品以及烟草、酒类的价格的上涨,是不应提供补助的。
  决定补助价格上扬的问题,必须按照罢工协议上的有关条文,以全面的方法实行。这个补助的制度,应该与工会一起详细制订,并提交公众讨论,因为补助更高生活费的任何一种计算和支付方法,要能得到社会接受并产生效用,都要看人们是否对最适合他们的方法有所选择。

(E)普遍就业权

  劳动力市场的初步困难已显现,随着危机的恶化,我们可以预见某些地方和某些人口的部份出现失业。我们必须记着,在实行经济改革的第一个阶段,这个问题将会是特别困难的,需要工会致力于与工厂厂方和中央经济当局紧密合作。
  失业问题将要求企业与中央经济当局分工合作。一方面企业将会有权改变它们所需的雇员人数,同时中央当局要负责保持整个劳动大军能全面就业,方法是推行制造新职位的积极政策,筹款支付工人的重新受训和对被企业解雇的工人提供援助。同时,必须开启重新调整就业的方案,由国家资助,但要得到工会的同意和受工会控制。
  同时,一个重要的但很困难的问题,是为从各种学校毕业的学生提供合适的工作。这就需要分析如何利用有资格的工人,将未受正当训练的工人取代,谨慎地调任有经验的工人,保证在全国平面工人更大的动员,等等。今年和来年一个特别的困难,将会是从职业学校和工业学校毕业的年青人所面对的局势。
  上述建议的实行,可以是严重的紧张甚至社会不公义的源泉,需要特别的专业人士有事先的考虑和讨论,也要看各特别范畴的就业困难有多严重。工会也应该考虑是否应该或需要以其权力来筹划一个广泛的、长期的调整就业方案。

(F)改善劳动情况

  进行经济改革以导致自主的企业能脱离命令制度而成立,必须同时有步骤去达到劳动大军工作条件的基本的改善。目前,很大部份的工人的工作条件是令他们紧张甚至健康有危险的。企业应有义务将它们的资产摊提和发展基金的一个比率用于改善工作条件。这个比率应该由工人自治组织决定,最低水平应由法律界定。
  关于在工作间被健康监督机构发现的无数有损健康和安全的情形(有毒剂、尘埃、噪音、高温等等),必须要求波兰认可国际劳工组织1977年第148项关于保护工人免于污染空气、尘埃、震荡、拥挤等条文,并要求现存的波兰条例(它们根据该协议的条文来保护工人)得到严格遵守。
  要恰当地组织企业和整个经济的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缩短工作时间。这会提供一个强烈的刺激,令企业更有效地组织起来,并鼓励工人更有效地工作。在下一次谈到缩短工时的阶段时,将必须要求企业和经济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制订具体的计划,达到组织上更大效率,以及实行技术措施缩短工作日的小时。

(四)对未来的保证
1.法治

  我们视为基本重要的,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及政府与公民之间恢复对法律的完全尊重,以及在公众生活中恢复自治制和公开性。达到尊重法治,是‘团结工会’与政府当局建立正常合作所不可少的,也是要寻求解决波兰今日的政治和经济危机所不可少的。
  法治表示法律应该表达社会的利益和意愿,而当局与公民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人可以站在法律之上或之外。法律观念应该统治着国家、行政和经济机器。公民及其组织也必须受制于这些观念。人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公义应该对每个人都一样,不论他们所居的社会地位或官阶如何。
  法庭必须恢复它们作为极重要的组织的工作:评断不只公民之间的纠纷,而且是公民与其组织及国家机构之间的纠纷。由于法庭是独立的机构,我们视它们为公民权和公民自由的天然保护者。
  执行公义时,需要遵从以下的一般要求:
  □扩大法庭的司法权,使它们可以裁决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的问题(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
  □成立一个立宪法庭,使宪法权利成为极重要的和得到尊重的;
  □委派一个国家审裁庭,审裁犯了滥用权力、危害国家或导致重大损害的在高位者。
  我们支持一种舆论要求,就是法庭应该裁定关于行使预防性拘留措施的问题。我们也认为有需要加强检察官对控方的监督,以便能有效地保护被告的权益,尽管现行程序保证了法律在诉讼初期保护他们。我们认为检察官应该附属于司法部,并像政府一样受国会控制。
  我们声明我们赞成法官的不可变换性,赞成取消备受抨击的制度:最高法院法官任期是临时性的,这点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有这类独立的另一必需条件,是要恰当地选任各种法庭的顾问。目前委派法庭顾问的方法,并不保证选任是恰当的。我们认为法庭顾问应该通过普选选出,地区性和地方性的顾问也同样普选选出。
  公义的执行应该惠及所有人。因此,有必要取消法庭收费的盈利性质,消除司法部尽量替政府增加收入的倾向。
  法治要求除了法庭的监督外,还有整个社会对公安机关活动的监督。国会和人民代表会(按:地方政府机构)应该经常性地进行关于这些机关的活动的公开辩论,同时也需要保证社会检查判刑的程序及工会控制囚犯的工作条件的程序。
  我们要求工会自由的全部范围写在法典上,这些自由在政府认可有关的国际协议时已加以承认,它们包括罢工权利、工人用其它手段争取其合理要求的权利等。我们也坚持农场家庭所有制的不可侵犯性。
  如我们上述,由于法律应该表达社会的利益与愿望,因此获授权通过有法定地位的法律和决议的代表组织,应该从真正选举中取得权力。我们认为应该有新的国会和人民代表会的选举法,这些法律要保证组织及公民团体有权提名候选人参选为代表和议员,选民可以自由作出选择选出他们的代表。
2.公众生活的公开性和新闻报刊审查制度

  除非公众生活以公开形式进行,否则不可能有效地保卫劳动人民的利益及其它形式的公民活动。其中一点就是批评和发言自由;另一点是公民能自由取阅国家文件并有机会发表和刊登其意见。
  有关键性的是当局要公开运转,不能用官方秘密的屏幕掩饰一些错误的、自利的、非法的甚至是罪恶的决定。
  如果要限制这些自由和公开性,就只能是为了保卫合法地界定的社会一般的中心价值和利益。例如:反对发表一些冒犯社会的道德和宗教感情的言论,赞成保护国家秘密,反对发表会破坏国际联盟的意见。
  我们有必要以法律界定新闻检查官干预的可容许限度,令他们受到司法控制,并在界定检查官职权的条文上,加入意见可容许发表的原则。
  在对新闻检查作限制的同时,必须保证公众可使用政府拥有的传播媒介如电台、电视、出版社等,并提供设备以使所有合法组织可以进行本身的出版活动。大众传播媒介,尤其是电台和电视,应该受到社会的控制。
3.选拔官员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人事选拔的程序仍未能确保能恰当地选拔担当领导地位的人,现在的领导地位是全部地、合法地留给了党员。党机构对这些任命有最后决定权。这个情况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因为在填补领导位置时极大多数人受到歧视。社会对这些任命也没有任何影响力。许多领导地位由一些既无能又不在工人中享有威信的人霸占了。这就导致我们文化(广义的)及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
  在这个情况下,很重要的是领导职位要尽快让所有恰当专业资格的人取得,另外要让社会对这些职位有控制权。在这个情形,行政职位应由有能力的人填补,他们要得到企业劳动者的承认。命名法原则只可以在有关政治职位的情形下才应用。(按:‘波兰统一工人党’以此维持它对社会重要职位的控制。这是一张名单,党委在选任全国性、地区性和地方性重要职位人选时只从这个名单挑选。这个名单上有约二十万个名,包括党员和亲党的非党员。不在名单上的人,无论如何资深,也不会被选任。
4.地方政府——‘人民代表会’

  我们支持主张真正地方自治政府的行动;我们特别支持主张司法行政自主的行动,这是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我们也支持主张高等学校自主、专业学院自治的行动,这是造成科学思想不受干扰地发展,新一代专家得到全面教育的条件。我们在独立学生运动中看到一个真正的社会力量,它在将来民主的体现中将会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因素。工会也表示支持文艺、科学、社会、文化、宗教及其它组织向往完全自由行动的愿望。
  另一个问题,对全国有着基本影响的,就是要向波兰的农民保证他们有全权成立一个独立的、自行管理的工会运动,享有如我们工会一样的权益。我们将会支持农民争取权利的斗争,给他们全面的法律、组织及其它援助。
  最后,合作社组织是自治政府一个重要形式,它们在我国已有深远传统。它们应该名实相符。
  到目前为止,公民在实际上并没有影响地方政府机构‘人民代表会’的组成的任何权力。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假的。人民代表不用争取选民的支持,因而并不充分地代表选民的利益。因此到现在为止,‘人民代表会’不但未能采取适当行动应付对本区人民攸关的问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容忍了贪污、非法特权、亏空公款、浪费等。
  我们工会以其对劳动人民最好利益的了解为指导,觉得有义务呼吁政府改变这个事态。我们必须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改变选举‘人民代表会’的选举法,令到可以从几个候选人中真正能选择一个代表。
  □接受一个原则,就是任何人只要取得公民的支持,就可竞选‘人民代表’。
  □在今年年底之前举行‘人民代表会’新的选举,制订新的民主化的选举法。
(五)工会生活
1.工会的地区性和行业性结构

  我们工会并未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组织结构,但即使今日已可以说它的基本原则已建立——地区性的联系,确保区内不同行业和不同工厂的劳动人民有相互的帮助和团结。工会的地区性结构,保证了对工人利益的最好保卫,提供了与全面性、地区性、地方性和工厂层面的当局和行政者协商的最佳条件。
  然而,工会也充分意识到各行业或职业有其特别需要。因此,在地区性结构之内,已成立了行业性支部,它们包含了基于特别行业的工厂工会组织,或是基于一种工业的跨厂组织。它们在地区层面成立统筹性代表会或委员会,在它们发动下得出该行业的全国性权力。以这个方式,每一范畴的工人的利益和需要都应该得到有关的工会地域性单位的保护。另一方面,行业性或职业性委员会从属于工会的地域性和全国性组织,就确保了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在充份地组织这些支部和委员会,并制订出它们与工会主要领导机构(地区性和全国性组织)之间的恰当关系上,工会面对一个大问题。
  支部的主要任务,包括在草拟集体劳工协议及其它有关某一行业工人的问题的文件,此外是在关于专业资格、健康危险、安全和工作环境等问题上发动行动。在某些情形,地区性工会当局也可能授权行业性或专业性支部执行其它工作。在工会日常实务中,行业性和职业性问题引起非常强烈的情绪,一方面是由于以往工会结构的传统,另一方面是由于眼前的需要。因此,关于支部与工会领导的恰当关系,分工及各负的任务的范围,在行业性和职业性支部中成立领导组织的方法,等等问题上,急切需要广泛的讨论。
2.工会民主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我们要工会是独立的,而我们清楚这点意味甚么。我们要它是自治和民主的,是将民主扩展到全国公众生活里去的泉源。工会的规章和实际工作,应该能反映界定我们工会民主和活动的性质的原则。
  首先,工会的所有成员是平等的,每人有同样的权利和一张选票。每人有权自由发表关于工会事务的意见。没有任何会员比另一会员优越或低微,尽管他们执行的任务可能临时给予他们以其它会员之名作出决定的权力。
  第二,工会领导层的目的,是服务和代表会员。工会每一名全职职员只不过是由他或她的选民授权的代表,去服务选民及整个工会。他们必须向会员提供已采取了和为甚么采取某些决定的经常性、全面的资料。他们也可能会被撤除一些职位,如果这是他们的选民所要求的话。
  工会不能有效地运转,除非它获提供必需的全职职员、办公地点和技术设备。可是,国家和工会的困难物质情况,和以前的‘工会中央代表会’(按:即‘团结工会’成立以前由党控制的工会组织)的坏经验,使我们在达到这些需要时要保持某种节制。工会的财政有必要尽量节约。全职职员的工资不能高于国民经济中其它的工资水平。
  第三,工会的生活是基于公开性的。工会的正式活动的平等性和代表性,只有在工会内所有平面都是公开活动的情况下才有真正意义。尤其是,与政府及与(国家)雇主的代表进行的所有谈判,都必须公开地进行。每一工会成员必须有机会阅读工会领导及其组织的文件。他们必须反过来利用所有可能途径尽量通知其它成员真正的问题的所在和所采取了的措施。
  在这里,工会组织和工厂圈子有一个特别的角色要扮演。他们的任务不但是提供关于工会领导的立场的资料,而且是关于个别组织的立场及它们所进行的活动的资料,这样可以取得关于工会生活的尽可能全面的资料。
  第四,工会的行动是集体一致的,是基于团结原则的。这是每一自治的工厂组织奉行的所有劳动人民行动上一般是团结的这个思想的基础。这点最清楚见于罢工中,这时每一工厂或地区都乐意互助。
  这些广泛的团结的联系,在我们工会铭刻了特别的印记。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我们决定响应其它人的利益而行动。要保持这个团结性,需要代表着不同工业和不同地区的工厂组织(不论它们属于工会那个地域性领导机关)经常的合作和交换消息。
  第五,工会成员受到它的共同协议的约束。工会的章程和工厂大会的决议对组织的所有成员是有约束性的,即使他们投了反对票。遵守由民主作出的决定是必需的,即使违背这些决定可能会带来一时的益处。在工会内部,法治——通过我们的章程和各种建立我们明确的内部合法结构的决议——是要取得有效行动和民主所不可缺少的。
  这并不排斥了批评和辩论。相反地,批评和辩论是一个健康的工会的标志。这种经常性的批评,是为了控制工会及其个别组织的活动所极为重要的,但由这些批评所导致的改变也应该按照民主原则执行。
  我们工会生活要遵守上述原则并不是简单的事。在一个受着经常威胁的不稳定的局势下,对集体行动的需要有时可能会倾向于需要置效率于民主原则之上。但在实际上,工会的实力在于它的民主,任何行动上的纪律,都不及一些全面地参与作出决策的人的团结更好。因此我们不能容许一个被围攻的心理强加我们身上。相反地,正是公众生活中这个缺点是我们斗争反对的。
  第六点,也是最后一点,工会利用不同的斗争形式来达到工人的利益。这些包括干预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纠纷,向政府和雇主提出要求,组织和领导群众抗议行动,等等。可是,罢工扮演了一个特别的角色。我们不能忘记罢工不只是最后的一种手段,而且也是工会的慎重和团结的考验。因此,我们在号召罢工时,必须有很好的理由,而必须让社会看到这点。此外,在关于罢工所可能引致的社会代价方面,也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支持罢工的进行。
  作为指引,几个原则是必需的:
  (A)罢工要有效,同时要尽量导致最少的代价;
  (B)罢工必须得到社会本身的支持。在这方面,关于罢工的理由资料必须广泛传散;
  (C)重要的是有选择地利用罢工,挑选一些地区是罢工令国家雇主最痛苦但令人民尽可能无痛苦的。罢工应该豁免那些提供人民即时需要的经济部份。
  另一个工会斗争的重要成份;是与厂方或政府的谈判。在这些谈判中,有必要从最开始就作好谨慎的准备,知道目标是甚么。假如如经常所不可避免的,是有妥协的话,最重要的是不要让它们导致工会内部有争论,而是令组织更巩固,以准备将来争取目标的斗争。
  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机构和活动形式,保卫工会民主。在处理工会事务时,工会报刊和出版工作不能受到工会领导方面的新闻检查。它们必须成为经常提供消息和批评缺点(缺点肯定是不可能避免的)的泉源。
  我们也必须务使工会内消息的流通是朝向许多方向的,向下层组织和会员提供着经常的、快速的、详细的关于上层组织所作的决定和行动的消息,也向上层提供着经常的关于会员的需要和意见的消息。同样必需的是在工厂和不同地区的个别工会组织内散发消息。
3.工厂组织的主要职责

  工会生活的基石,是自治的工厂组织。较高层的工会组织,代表了各工厂组织,在与每个工厂劳工工会经常的协商下作出民主的决定。地区性或全国性领导机构只是在对所有工会成员都有影响的问题上作出决定。
  因此,每一工厂组织必须制订自己的行动纲领。这样的纲领包括四个主要问题:
  1. 保卫在职工人的权利、尊严和利益的行动。这是联系于对工厂及其特别机构的管理的控制的。这点要求对工作条件有不断的控制,对关于工资、晋升、调职、补偿、津贴、假期等等的决定上有监督。
  工厂组织为保卫本身成员和维护所有工人的利益(不论他们是否隶属工会)而行动。它们也尝试促进工友间友好的关系,并试图发动他们有效率地组织其工作。
  2.提供工会会员及其家人的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
  工会组织应该筹划不同有社会活动,目的是巩固各工会支部之间的团结友好,培育工会会员的个性。与其它工厂组织或专门工会机构合作组织体育、康乐、教育和文化活动是必要的。这些共同的经验,可以令人们更接近,预备好在威胁形势下,当时势需要他们为保卫权利而激烈斗争时,他们会联合行动。
  在自治架构内,每一个工厂组织必须发展执行这些任务的本身的方法。这些问题与保卫经济利益是同等重要的。这就是为甚么我们工会投身于培育劳动人民的个性、帮助他们发展精神和家庭生活这个目的。因此,工厂组织应该鼓励业余体育和文化活动,应该尝试叫工人参加大学课程,并可能的话扩大课程的范围。它也应该安排一起过假期和旅行的空间时间,和庆祝工会假期的不同形式。
  3.有必要进行一个全面的讨论,看怎样支付工会工厂组织职员的工资。所有(或一部份)可能由企业支付,企业在法律上有义务豁免从事工会职务的雇员不用做企业工作。这个解决方法可以为工会省下可观的财政支出,可能会在法律上迫企业实行。另一个解决方法是由工会财政上支付个别工厂组织的开支,这个方法会强调了工会的绝对独立性。由工会工厂组织雇用的工厂工人,将会向厂方申请无薪的假期。
  假如是采取第一个解决方法,即抽用工厂的全职雇员来为工厂组织工作,就有必要也决定这些全职职位是否全部只留给工会职员(秘书,会计,关于工资、健康、安全问题等的专家,法律顾问等),还是也可以被选出的工会活跃分子。
  4.控制工会组织的更广泛的活动和与其它工厂组织的合作。每一名工会会员都有责任使到他或她的代表的行动,是按照会员的利益和工会的民主原则的。有不正常行为时,批评是必要的,甚至可能需要因不良行为而革除工会职员的职务。
(六)结语

  “团结工会”是革新过程的主要保证者。波兰没有任何其它社会力量能取代它这个任务的地位。在从事革新的道路上,我们必须有决心,必须随时预备作出牺牲。或是‘团结工会’能改变它的社会环境,或是旧制度会将它的准则和目标强加在我们身上,削弱我们的努力,最后吞噬了我们,因而消灭革新的希望。
  我们已选择了的道路是不可以后退的了。我们只能前进,迈向我国完全的革新。

一九八一年二至三月

波(资料来源:《十月评论》第8卷第8期,总第56期;第9期,总第57期)

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规约

规约

在“团结”规约是一个文档,它定义的目标,任务,组织结构和行动模式的联盟。

在本规约的国家,包括序言 认为“团结”被确立为工人抗议的结果,形成了关于1980年8月31日在格但斯克的基础上达成了一项协议之间的间工厂罢工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立足于基督教和天主教社会伦理学教学的基础上他们的行动是积极防御的尊严,权利和工会成员和他们的物质利益的需要,社会和文化权利。“

阅读和下载章程“团结” - 均匀规约案文NSZZ.pdf

規約的團結

 

規約

什麼是章程?更多»

前言

序言更多»

第一章(§ 1 - § 7)

第一章更多»

第二章(§ 8 - § 13)

籍連接更多»

第三章(§ 14 - § 15)

權利和協會會員的職責更多»

第四章(§ 16 - § 33)

組織結構連接更多»

第五章(§ 34 - § 54)

連接和當局代表機構更多»

第六章(§ 55 - § 58)

的法律責任的整理更多»

第七章(§ 59 - § 61)

一般運行規則和有關當局的決定,以便更多»

第八章(§ 62 - § 75)

財務和家具連接更多»

第九章(§ 76 - § 77)

與其他組織工會和更多»

第十章(§ 78 - § 84)

罷工和其他抗議行動更多»

規約的團結

第十一章工會的團結


第十一章(§ 85 - § 88)
第十一章最後和過渡性條文

§ 85
首 在2年從入境到本規約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由當局統一聯盟發表自己wewnątrzzwiązkowego法本規約的規定。
2 現有的法律wewnątrzzwiązkowego,在規定的期限段。1,是有效的,除非它們是違反本規約的規定。§ 86 首 本規約的規定有關本聯盟的領土和部門機構,必須實施不超過該期結束後開始於2002年2 具體條文,規管該聯盟的運作,在過渡期,並建立了聯盟新的組織單位創建程序符合規約的要求,決定了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誰可以代表這些權力的國家委員會。第三 每當在規約指的是歐盟及其主管部門的總體組織單位,它也應被理解為一個整體的關係ogólnozwiązkowe當局。第四 每當章程提到了,該聯盟的成員屬於某聯盟的組織單位,它應該認識到,它屬於每個人的父。   第五 當與指定的期限相關規定滿每天下班關閉,那麼這個期限將延長後,從工作的一天... ...直到第一個工作日§ 87 的成與由代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2004年5月28日修訂規約的生效日期應適用以下規定:1)本聯盟和所有組織單位聯盟國家主管部門可以操作的現行規則的基礎上,直到他的任期結束,其間的變化生效,來到2)範圍內的問題框架,組織單位,可繼續在組織不變的形式開展活動與§ 30的規定§ 88 規約生效的期間,在Spala代表全國代表大會2004年5月會議上通過的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工會的團結

序言聲援

 

前言

獨立自治工會“團結”在波蘭建立的工人抗議活動,形成了對 31日在格但斯克1980年8月協議的基礎上與各國工廠罷工委員會和政府事務委員會,基於其對基督教倫理和天主教社會教學的理由採取行動,是積極的為了捍衛尊嚴,權利和工會成員的利益和他們的物質需求,社會和文化權利。

序言聲援

團結工會第一章(§ 1 - § 7)


一章(§ 1 - § 7)
第一章

總則

獨立協會的名稱,所在地,領土範圍
§ 1
第一 章程,這個定義的經營目標和原則以及獨立自治工會“團結”的組織結構,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 的名稱和標誌“團結”是該協會的獨家財產,受法律保護。
§ 2
首 該協會的領域是波蘭共和國面積。
第二 該化合物也可以雇主以外的波蘭共和國,其中波蘭法律的規定。
第三 這種化合物也可以運行在外面波蘭共和國其他雇主,如果國際協議等提供。§ 3 本協會和國家機關所在地,是格但斯克。§的4 在其法定活動協會是雇主獨立,政府,當地政府,政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個人範圍 §的5 首 協會根據僱傭合約(包括就業合作合同)聘用人員,農業生產上的成員基礎(選拔,任用,任用)僱用合作社,以及職業學校,PSEN為雇主工作或接受職業培訓結合的學生,表演者收費,人們誰履行代理合同的工作,從工作生活的圖紙上完成僱傭關係以外的另一基礎。該協會的成員也可能失業,退休和個人接受替代兵役。就業和呼叫服務兵役損失並不意味著會員的損失。第二 人們誰值得為聯盟的一種特殊方式,並沒有權限加入它,代表全國代表大會授予的關於提交全國委員會和由代表全國代表大會批准的規則為基礎的聯盟名譽會員。

目標和協會的任務 § 6 該協會的目的是為了捍衛尊嚴,權利和勞動者的利益(專業和社會)的聯盟成員,尤其是:

1)保護在專業工作的工人的權利,工資,社會和生活條件和職業安全和健康,2)防止失業現象並協助該協會會員已失業,3)努力為客戶提供專業的資格條件,工人4)保護的健康利益,物質,社會和文化工會成員和他們的家庭,5)參與社會對話的精神行動,旨在協調雇主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6)影響經濟和社會政策的形狀,7),以促進民主原則和行事的普遍人道主義價值觀的防衛,8)為祖國,良好的積極的措施,發展9)為殘疾人士的工作,需要特殊照顧,10 ),以加強家庭和家庭生活的保障,11),在團結國際組織維護 ​​人權,工人的利益和尊重合作12)保護和促進文化和更廣泛的教育,13)採取措施,保護自然環境,14)代表在國際論壇上僱員的利益§的7 協會奉行通過其目標是:1)其成員的代表向雇主,主管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當地政府和社會機構和組織,2)的結論,並明確集體談判協議和其他協議的雇主,3)組織和指導的侵犯工人權益,案件的抗議行動,包括罷工,4)提供法律援助和有關協會,範圍情況下干預5)行使對勞動法的遵守的控制和監督的法規,以及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採取的生命和工人的健康威脅的情況下行動,確保工作場所,定期檢查6)建立專項資金,包括罷工,培訓,專家,對聯盟的發展,幫助殘疾人,協助失業人士並組織和推動體育,旅遊和娛樂,相關基金7)的意見和啟動從工會的任務範圍的法律草案,進行以研究活動,以準備與它的活動,連接該聯盟認為8)培訓和專業工會的再培訓,9)創造營商,以實體獲得法定任務,落實資金10)機構的法定任務,實現預約11)機關,國家行政和地方法律,範圍自政府合作12)參加了活動國際組織,13)發起和組織自救成員的聯盟,14)提供物質支持該聯盟的成員,  15)努力確保在社會資金和其他資金,用人單位的好處充分參與的聯盟和他們的家庭成員16)在創作共犯和養老基金和保險,各種形式的操作17),以了解該聯盟的活動成員和經營新聞,出版等媒體,與衛生服務18)相互作用,以保障工人的健康和他們的家庭,19)就一般居住條件的研究工人,特別是高於生活,成本20)配套措施,以改善經濟,發展,文化,教育,科學和技術進步,21)對抗的原因和影響社會病理學,22)開展教育活動-文化,23)組織和支持康樂,體育和旅遊活動,24)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機構。
團結工會第一章(§ 1 - § 7)

團結工會第二章(§ 8 - § 13)

 

第二章(§ 8 - § 13)

第二章
協會會員
的一般原則
的§ 8
第一 在協會會員只能通過組織或跨工廠的成員-受§ 10條的規定。第四 在誰的人在就業的情況下,在協會會員只能通過在工廠或與雇主間組織成員採取行動實現的,與他的就業。
第二 每個協會的成員只能屬於一個組織或跨工廠,無論在協會會員資格稱號。
第三 聯盟成員應不屬於任何其他在波蘭註冊的工會。這還不包括一個“團結”個體農民工會會員。


收購成員,

§ 9
首 協會會員是獲得與該委員會成員的聲明或跨工廠的決議草案。委員會或跨工廠的接受或拒絕承認該組織或跨工廠,這是管理局成員的決定,不得遲於30從聲明為成員候選人之日起。拒絕接受為會員,需要書面理由。
第二 委員會或跨廠可分配款所指的權利。1,教師委員會,病房或podzakładową,以及該委員會或跨工廠局,他們在那裡建立。
第三 由於聯盟的拒絕通過決議有權提出上訴的成員或代表,不得遲於自收到之日30天的公司會議。工務會議成員或代表呼籲應考慮不晚於30自其提交之日起。既然決定拒絕承認的為會員聯盟候選成員有權提出上訴從該成員或該決議代表公司會見在這種情況下書面理由一起收到之日起,以該地區的板不超過30天。
第四 在沒有任何受委託公司或公司間會議或由成員或在指定的日期段代表決定的情況下。1和3,為成員候選人有權直接訴諸於該地區板後的期限屆滿時失效不遲於30天。
第五 區域管理是須於段所提述的事項的決定。3和4,不遲於30從接到申訴之日天。對關於通過或拒絕承認該聯盟成員地區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六 只要在本段。3和4對資本的成員或代表會晤時,它應被理解的成員或代表之間的會議。
保持在一個雇主更改事件成員。
該屬於聯盟的基本組織單位的變化。

§ 10
首 變更會員資格的組織或跨工廠可能是由於雇主或從單位變化,並繼續在另一個組織,跨工廠,受§ 8條的規定的成員資格。1和2,§ 19。2,也因在公司或組織間面積的變化。
第二 在一個雇主由該協會的成員在需要改變一個基本組織單位成員的產生,變化的情況下,它成為法律的工廠或在他工作的地方與新雇主間作用的成員。
第三 協會會員中提到的段落。2,有責任來證明自己的會員證書適用於以前的組織或跨工廠的聯盟。如果沒有文件將被視為對聯盟成員的候選人,對此規定§ 9中
4 該協會已失去的權利,加入現有的組織或跨工廠,它已經發生了,要繼續在聯盟成員成員應加入另一家工廠或組織間,他有權成員,須根據§ 8條的規定。1和2,§ 19。2,不遲於3個月後失去其會員資格或退出該組織的日期。後,他的協會成員在期末不再受法律的實施。
第五 在對屬於一個組織規則改變的情況下進行工程,並在公司或組織間地區間引起的變化,由全國委員會根據§ 21所規定的決議的規定管轄
第六 退休或殘疾和就業損失不會導致在現有的組織或跨廠籍終止。

§ 11
首 會員聯盟,採取與用人單位就業不影響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可以:
1)保持了該間工廠或如果當前組織成員的生產廠或間委員會已批准其內容,新的雇主工作在本地區當前的活動包括,以前的工廠或組織間擴大其範圍擴大到新的工作場所。決定延長或nierozszerzeniu的工廠或沒有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所涵蓋的任何活動的雇主組織間的範圍應採取或間工廠委員會後,一條消息通過不遲於30天的效果,
2)作出任何選擇的成員聲明組織或跨工廠在該區域作業。繼此人通過成為會員,接受組織擴大了其新雇主僱用現有的各種活動等人,組織工程日期轉換為組織間。
第二 工廠或組織間提及的段落。1點2,有權拒絕承認其成員在本款所指的人。接受或拒絕承認的跨工廠成員或段提述。1分2應不遲於發生後30天的成員聲明。在此期間內未能作出決定,無異於決定拒絕承認該組織或跨工廠的成員。決定拒絕接納該組織或跨工廠是最終決定。
第三 在拒絕的情況下到工廠或組織間段提述。1第2項和段落。2或沒有同意延長行動範圍段提述。1個項目1,該協會成員有權向本地區主管的管理。管理委員會有責任表明該地區的,不得遲於30天,或工廠,這將能夠繼續其成員組織間。中止的成員, § 12 首 在協會會員暫停是取消資格在指定時間內,從國家責任豁免協會的成員。暫停會籍的理由是正式的法律障礙事件,工會會員,從普遍適用的法律造成的或者公共職能的具體工作。第二 在對有關人員的會員資格暫停期間是不是根據規約的規定,協會的成員。不過,這一時期不會導致在會員休息,所述§ 50段。2點1,但不計算在內的會員總工期。第三 的行為的,由全國委員會成員的決議規定暫停案件的詳細規則。

會員資格終止,
§ 13
首 該協會的會員不再因為:
1)你從聯盟,
2)的成員被剝奪(來自聯盟排除),
3)從成員,登記刪除
4)不遵守程序,據說這是§ 10。4,
5)死亡,而該聯盟的成員。
第二 退一的意圖聯盟成員書面聲明,直接向相應的委員會或跨工廠,沿襲了聯盟。
第三 會員剝奪(不包括協會),是由於間工廠決議或作為一個由該規約協會會員嚴重違反而採取的,法律或程序nielicującego wewnątrzzwiązkowego與一名協會成員尊嚴的其他規定。該決議必須採取無記名投票,並要求書面理由。由於該決議剝奪了會員資格,可向成員或代表公司會議,不得遲於30從該決議交付之日起。工務會議成員或代表可考慮上訴不超過30天的上訴。如果維持決定退出的成員,或不作為由成員或在規定期限內代表公司會議上,上訴人有權提出上訴的決定的會議資本或成員或代表收到之日起,以該地區的板不超過30天無效在上訴期滿的成員或代表公司會議。
第四 區域管理是須於段所提述的事項的決定。3,不遲於30從接到申訴之日天。董事會剝奪了成員地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五 從股東名冊去除是由於工會繳費事先書面通知本公司或委員會間內調節這些費用不,不到30天在至少3個月內到期的保留。
第六 委員會或間工廠,須於段所提述的通知。5,緊接著由該聯盟成員的財政捐助的失敗。
第七 由一個委員會內或跨工廠設定的最後期限成員,逾期保費會導致從該委員會成員間公司或刪除註冊號決議,採取行動。委員會應通知自其通過之日起的工程或跨成員關於刪除從它的股東名冊有關決議,最遲不超過7天。
8 由於從股東名冊刪除,可向本地區板,不晚於14天的罷工後收到通知。區局撤銷該決議或堅持刪除的成員登記冊。如果這種權利已經轉移到了- -關於其代表,主席團地區或管理是必須在一個較長時期不超過30決定從接到申訴之日天。這一決定是終局的地區。
第九 在上訴事件剝奪了會員資格的決議,這項決議應暫停,待決定的成員或代表,公司會議或由該地區的管理。
第十 每當這部分是指資本的成員或代表的會議應被理解以及成員或代表之間的會議。

團結工會第二章(§ 8 - § 13)

團結工會第三章(§ 14 - § 15)

 

第三章(§ 14 - § 15)

第三章
權利和協會會員的職責
§ 14
首 該協會的成員應有權:
1)使用維護勞動者和公民的權利協會的協助
2)接收,在失業期間的協助,包括金融,由於進行的,工會活動
3)選舉和被選舉為協會的主管部門,關於平等的原則,在符合本規約的規定和wewnątrzzwiązkowego等行為,按照
4)在隨機的情況下援助的聯盟與設置在金融全國代表大會中提到要代表決議確定的原則,
§ 69,
5)拿出建議和要求協會,當局
6)有關決定和聯盟政府和獲取有關的文件,以他的人,其他活動
7)在放置在wewnątrzzwiązkowych刑事指控他參加會議時作出決定對他的人,使案件辯護
8)參加對行政機關的會議,並根據會議的授權規則的條款行事。
第二 成員由幾個雇主僱用的聯盟,是由各種基本的聯盟組織單位包括有權抵禦雇主由雇主採取行動聯盟等組織單位的基本權利。

§ 15
一聯盟的成員有責任:
1)遵守本規約的規定和本聯盟的決議和交納黨費,定期
2)參加職工生活,
3)參加協會的會議,在其所屬的組織單位和聯盟政府會議,這是選擇,特別是報告和選舉會議,
4)共同參與由歐盟所採取的行動,並從該協會不能接受的不要參加其他團體,組織的活動
5)不採取行動,影響協會的好名字。

團結工會第三章(§ 14 - § 15)

團結工會第四章(§ 16 - § 33)

 

第四章(§ 16 - § 33)

第四章
關於結構
一般
§ 16
首 該協會組織了屬地原則-分支。
第二 組織單位在出廠領土協會組織,跨區域和其他實體根據§ 23條的規定建立的
第三個 分會組織單位是國家和區域秘書處和國家產業,行業間和區域部分。
第四 此外,他們還可以創建,下§ 30規定,聯盟組織單位的問題,包括工會。§ 17   聯盟具有法人資格。此外,具有法人資格:工廠組織,組織間,podzakładowe組織,地區,國家貿易秘書處,國家秘書處領取養老金,國家海事科海員和漁民。 

§ 18
首 一個聯盟,其權力既是機關單位,完全由他們註冊對歐聯盟的監督作用,組織單位協調其活動,並作出決定對他們具有約束力,並可能作出撤銷註冊,與§ 31規定
第二 國家秘書處協調行業的活動屬於全國同行業部分。
對協會的領土單位§ 19 首 該協會的基本組織單位是:公司協調機構,組織和組織間公司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 在同一雇主工作可能只是一個基本的聯盟組織單位。第三 組織工程與第6條的規定,是該聯盟的組織單位的團結與用人單位的員工,無論職業,他們的做法,人們也沒有僱傭關係,並與載於第二章的原則按照該組織的成員。4 。間組織是一個組織,匯集了段所提述的個人。3,它的活動範圍至少包括兩名雇主。第五 間組織組織是地形協會-沒有自己的座位在雇主的任何-對區域或行業的一員雇主的僱員,而不是由其他基本行動聯盟組織單位覆蓋。此外,跨組織是一個組織,匯集了只有人在就業上沒有。第六 工程創建的組織協調由涵蓋的活動範圍基本迄今不同的雇主聯盟組織單位合併而成的雇主。註冊現場協調組織領導全國委員會。為對由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誰可以委託本機關的全國委員會。決議規定的現場組織協調運作細則第七 組織建立公司間,並在必要時,本聯盟的下級單位。聯盟下組織單位應特別組織,教師,部門,車輪和組織podzakładowe段所述。8 8 工廠或組織間,作為一個在雇主的結構變化的結果失去了一個基本的聯盟組織單位的地位,可在電源這是基本的聯盟,這成為了一部分,要註冊的組織單位申請-作為一個組織podzakładowa -的領土為區域管理能力。策略創建和運作由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誰可以委託本機關的全國委員會決議規定的組織podzakładowych。 

§ 20
首 職工與用人單位聘用,希望建立一個組織的工作,創建一個工廠臨時委員會。該工廠的臨時委員會的任務是登記主管本地區屬地管理工廠的組織。
第二 地形組織創建與設置在所述§ 35段代表全國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安排進行。7
3 註冊後的組織工程,臨時工程,直至該組織的法定權限選舉委員會的工廠函數。選舉的法定機構應進行3個月內從登記之日起由工廠的地區組織的董事會。
第四 第1和第3條比照適用於對組織間創作,但規定,該臨時委員會的組成應跨所有工作人員組成上誰是這個組織的行動,包括雇主。

§ 21
首 對兼併和基本組織由全國委員會決議規定的單位,部門的規則,只是在工廠或跨組織,已經失去了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的地位,隨後是作為一個組織podzakładowa註冊的資產,仍然與她的全部。
第二 行為規則,在與其他部門或協會組織單位合併的情況下,決定全國委員會第

§ 22
首 該地區成立的公司或國際組織的活動或辦公區是在該地區的區域內,以及組織和公司間的下級單位中提到§ 24 § 19第8段。
第一 經營區域範圍內佔地面積一致的,它定義了其組成部分邊境地區的限制。
第三 全國代表大會通過規則的建立和運作的地區。
第四 決定建立該地區,並確定其經營範圍,改變了該地區的面積,並簽署了該地區採取的全國委員會。
第五 註冊全國委員會進行地區。

§ 23
板面積應根據載於全國委員會決議規定的原則基礎上,該地區的部隊和他們的代表機構部門有權委託其任何權力。在董事會運作方面建立區域分支機構,在全國委員會第界定。

§ 24
組織教職工,沃德和他的行動podzakładowa覆蓋一個地區比註冊地區或跨組織的工作其他位於雇主的部分-在其委員會或跨工廠的要求-可以註冊由該地區所處的工會工作委員會。操作,條件和由全國委員會第界定這些組織的註冊程序原則。
OU的行業協會

§ 25
用於創建和錄音行業規則定義了聯盟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 16款規定的組織單位。3,§ § 26,27,28和29

§ 26
首 登記和註銷登記的民族工業和貿易全國委員會部分應當按照其所採用的設置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決議規定的原則規定。國家秘書處
第二 登記和註銷登記的區域貿易秘書處及區域和區域間在該地區的管理貿易應設置與原則在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 27
首 對於產業的區域部分,由行業雇主對應於該節中,採用的聯盟,成員可包括:
1)公司或本地區,跨 ​​組織
2)較低的組織單位和公司間的組織,不屬於任何地區或國家產業節,用的原則,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既定的規定§ 25
秒 對於行業間的部分,由行業雇主對應於該節中,採用的聯盟,成員可包括:
1)組織和公司間,
2)較低的組織單位和公司間的組織,而不是任何地區或國家產業部分成員,在設定的原則由根據§ 25條的規定代表在一個省或與全國委員會第26 §提到按照指定的領土上活動,全國代表大會。第二
第三 工業對國家部分可能包括:
1)區域和行業,跨段
2)組織單位的聯盟-段所述。1點1和2 -從地區,其中有部分是沒有地區屬於國家部分行業和企業,並不受跨節。
第四 組織單位中提到的段落。1點1和2,只能屬於一個區域或區域間貿易的國家或行業的一段,如果它不工作由區域或行業間節活動所涉及的領土。

§ 28
首 關於加入該組織的決定工程和任一區域分支下段或直接向國家節間發生或組織單位代表上台產業聯盟的一項基本組織單位。
第二 關於加入和根據本地區發生國內產業的決定上台行業代表區域部分。
第三 既然決定拒絕註冊的貿易部分,有權提出上訴的行政部門,這是不晚於上訴後30天,可堅持由至少2 / 3多數的多數決定。
第四 段的規定。1,2和3條比照適用於產業與§ 26中提到該決議的規定,全國委員會之間的部分。二

§ 29
首 全國工業節可能決定建立在與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規則規定的其他聯盟內部的組織單位的組織結構。
第二 一個國家秘書處涵蓋了工業行業覆蓋全國工業節。
第三 國家秘書處是國家章節和段所提述的聯盟其他行業協會組織單位。4
4 規則加入了該聯盟的其他組織單位的貿易國家秘書處,須符合下列規定,除全國工業節,全國委員會應通過:國家專業秘書處可能包括:
1)跨區域和行業區域部分,除非有一個行業,全國第
2)公司或組織間符合下列條件:
a)如果有一個行業的國家部分,
B)如果沒有跨區域或分支部分,包括他們對組織或跨廠,作業區
三)工程或組織間開展業務的至少在兩個省。結構問題 § 30 首 值得關注的部分,包括工會,可以由該地區的板,貿易全國委員會秘書處,行業全國委員會和全國委員會部分。第二 本節中提到的段落。1,記錄了聯盟機構,這將引起。這些部門建立的這些部分的運作規則,指定其中,除其他外,行動主體,內部組織和他們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 一節中提到的段落。1,可能包括,該聯盟,其權威性已註冊的特定部分單位只組織成員。每個協會的成員可能屬於提述的任何部分號碼段。第4 本節中提到的段落。5月1日作出,與設置在全國委員會決議規定的原則。第五 此外,聯盟內的問題的框架組織單位,是全國秘書處領取養老金,其中匯集了退休的區域部分。

該聯盟的存在及其組織單位完成
§ 31
的決定,註銷給定的聯盟組織單位有權採取行政權,它登記。在這方面進行詳細的規則指定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誰可以委託本機關的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32 首 該聯盟組織單位撤銷註冊可能是由下列原因:1)組織單位不再聯想到指定的對代表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規定,誰可以委託本機關的全國委員會,成員適當數量2)前分拆或與其他組織單位,結合3)作為一個56秒中提到§該決議的結果。4,5和6,§ § 57和58,4為未能遵守§ 20中提到的要求的結果)。3,5主動),設置的原則,在與出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誰可以委託本機關的全國委員會。決議第2 本作的具有法人資格,這樣的事實,其存在的最終確認時,業務部門註銷登記,聯盟執行的,應當啟動清算程序,清盤人在同一時間設置,在符合本單位的義務,其資產後,轉移剩餘的聯盟組織單位,其授權作出撤銷註冊。該程序並不適用於段落中提到的規定的情況。1點。二

§ 33
首 一項決議解散該協會只能採取委託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投票的選民超過半數。該決議批准後生效應採取至少2 /區域板的數量,其成員總數的一半多的聯盟成員3。
第二 一項決議解散聯盟提到的段落。1還應:
1)清盤的申請載於§ 32段規定的原則訴訟協會。2,使用得當,
2)的分佈和分配協會,資產
3)清盤程序和分配以及有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盟機構的資產配置方式,同時考慮到第1款規定的原則

團結工會第四章(§ 16 - § 33)

第五章的團結工會(§ 34 - § 54)

 

第五章(§ 34 - § 54)

第五章
管理局和聯盟代表機構
總則
§ 34
首 該協會及其授權經營單位經營以下幾種類型:
1)代表機構,
2)行政,
3)電源控制。第二 管理局行事:1)組織的工廠和相互間-或公司間適當的成員或代表,會議二)協調各工廠組織-工廠的成員或代表,協調會議3)在該地區-在該地區的代表,大會4)在行業-大會代表第5)在行業註冊處-大會秘書處,6)全國協會-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7)在全國退休人員秘書處-的退休人員,全國代表大會秘書處8日在其他組織單位)是適當的機構,按照段的規定。7和特別規定由登記機關發布。第三 行政機關是:1)工廠和跨組織-分別或間工廠委員會,2)組織協調工程-工程指導委員會,在該地區3) -該地區的管理,4)在行業-諮詢第5)在註冊表行業-會秘書處,6)全國協會-全國委員會,7)在全國退休人員秘書處-的退休人員,全國委員會秘書處8)其他組織單位適當當局同款的規定。7,具體規定由登記機關發布。第四 行政機關中提到的段落。3分3至7條選舉主席團成員。其他人員也可以選擇他們的人員。該局選擇與§ § 42和51款的規定。二十五 功率控制是:1)工廠和跨組織-分別跨工廠或審計委員會,2)工廠協調組織-協調工廠審核委員會,3)在區域-區域審計委員會,4)在行業-審計委員會的部分,5)在行業註冊處-審計委員會的秘書處,6)全國協會-國家審計委員會,對全國退休人員,審計委員會秘書處- 7)在全國退休人員秘書處是8)其他組織單位適當當局同款的規定。7,具體規定由登記機構頒發的。第六 基本組織單位的董事會協會內對工會法的意義,是其執行。第七 該組織並提到在§ 19間公司的內部單位。7,權威,是採取相應行動:部門,部門或podzakładowe的成員或代表的會議上,行政機關,分別為教職工委員會,病房或podzakładowa和電源控制podzakładowa審計委員會,並-如果它成立-分別,部門或病房。類似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室內機和公司間的組織。

§ 35
首 在選定的政府機關代表:行政機關和控制,受段的規定。2分。2,第3和第4條第3款,第2項,第 4點2,第 5,第2點,第 6條第2款。第七屆
第二 全國委員會的組成:
1)全國委員會主席
2)區域議會主席,
3)工業理事會,全國秘書處主席
4)全國秘書處領取養老金主席
5)全國委員會其他成員由代表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
第三 該地區的董事會成員包括:
1)主席的本地區板,
2)對行政機關的機構的區域主席和領取養老金的地區節主席在與來自該地區的代表,大會按照既定規則,
3)其他董事會的會議一般地區民選議員來自該地區的代表。
第四 該行業的國家秘書處包括:
1)該行業的國家秘書處,主席
2)對在該行業的國家秘書處,貿易節全國委員會主席
3)全國理事會秘書處其他成員的貿易秘書處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 該工廠或跨組成,包括:
1工務)主席或間,
2)本聯盟執行機構主席提到在§ 19。7,與本公司或成員或代表,間會議按照既定規則
3)其他成員或跨工廠委員會選舉由公司或成員或代表間會議。
第六 工廠指導委員會的組成:
        1)工廠的督導委員會主席,
2)主席的工廠屬於工廠組織協調組織,現場
3)其他成員廠督導委員會,由該公司統籌成員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七 間執法機關組織提到的§ 19。5,可以選擇-不一定是其成員,就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決議指明的條款-由區域主管管理。在這些組織中,在至少有1 / 5的該組織成員的要求,必須進行普遍約束力的規則由行政選舉。 

§ 36
首 每個政府長期持續的事實四年的一個為政府各由全國委員會決議規定的水平給予長期的選舉日期。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委員會可以延長或縮短任期由主管部門,但不超過4個月。在新的辦公條件選擇須在由全國委員會規定的期限,不分時間管理局在上一屆的第一次會議。
第二 一詞權力開始就是這種力量在新的任期的首次會議開始。行政權力和控制有權舉行新學期第一次會議,如果選擇了至少一半由某一組織單位擔任民選議員的權力。政府的任期局與本屆政府任期相同。
第三 對政府的任期是同時開始的時刻,以前的任期結束時,不分時間段提述的限制。首先 


該局表示

§ 37
首 全國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在聯盟作用。
第二 該局表示在給定的聯盟組織單位的最高權威,其中包括所有的活動範圍的事項不保留給其他當局明確。
第三 該機構是在有關行動的章程規定,對在其物業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階協會的決議的規定,它的行動。

§ 38
首 該局代表決議和決定是對的聯盟和其管轄範圍內的政府各下屬單位組織單位其他主管當局的約束力,除非在規約保留。
第二 在金融和財產問題只能採取行動的決議,其中徵收作為本地區的框架內的義務,並具體財務決策權力的條款有權行政機關。

§ 39
首 署理政府,在權力,是該聯盟的組織單位,由單位外的所有成員組成,由選區選出的代表,受段的規定了。3和4 而在這些選區和選區選出的代表名額分配的規定執行的單位。
第二 規則的選舉事宜,向有關當局進行的,考慮到比例和規則允許間接選舉中使用的原則,決定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
第三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組成,由來自各地區和表演的人在§ 35段所列的功能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2點2 - 4
4 而當選由工業由單位工會組織的代表機構,屬於國家秘書處和執行的人在§ 35段所列的功能代表大會的國家秘書處。4分2
5 電力單位代表孩子選擇的代表,和間接選舉-有權選擇的動力裝置是直接的父,和電力行業的代表這是適當的組織單位,它所屬的選民。

§ 40
首 各部門的權力,選擇所有其他機關的聯盟組織單位。
第二 主管機關設置內部組織結構,代表的聯盟單位,受§ 23的規定


行政

§ 41
首 該聯盟組織單位的行政權力指導其活動,並代表以外的聯盟和聯盟其他組織單位的。在行政權力之間的這是決議和決定,應具有約束力的政府所有其管轄範圍內下屬單位除保留在規約,會議期間。行政部門登記機關應當對她的孩子協會,受§ § 25和26,並負責監督和協調他們的活動。條文
第二 執行該聯盟組織單位功率進行本單位的財務政策,包括通過和批准的事實,督導委員會的工作在這一領域應用的所提到§ 19代表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規定對單位預算的執行。第六屆
第三 此外:
1)執行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的代表,屬於基本的向雇主聯盟組織單位聯盟的成員,該公司根據一般法律規定的條件的集體談判協議,並根據這些法律的其他權利,並可以委託其權力工務委員會(如果行政的基本協會組織單位正在協調工作委員會),podzakładowej委員會,教師,部門或委託輪,
2)管理的區域的坐標在聯盟區域現有機構的活動,並代表本聯盟向雇主及其組織,地方政府和政府管理,以及其他組織和機構。管理該地區的多建立貿易在其業務領域的員工集 ​​體談判協議。董事會可以授權地區簽訂集體協議的執行秘書處的區域貿易,區域和行業,國內貿易秘書處間的部分,以及代表機構中提到§ 45段。三 為了表示有關的問題全省管理層地區,在其境內活動,形成了代表機構中提到§ 45段。第三
3)貿易全國委員會部分代表就有關特定行業的雇主組織和機構的國家行政在與該行業的國家秘書處,局協商,運作問題的聯盟
4)全國委員會秘書處協會代表就關係到一個行業的運作問題,一個行業,雇主的組織下,對政府的全國委員會的權威。國家秘書處,安理會的多建立貿易業在行業集體談判協議在國家一級,或授權給相應的部分會,
5)對母公司機關的協會,其草案在特定行業或工作場所的立法意見代表行政部門的實體。
6 )國家委員會有權締結集體協議,完成對有關“團結”代表系統的其他法律行為,可以委託本機關的聯盟各組織單位的行政機關,包括第2和第4的規定

§ 42
首 該局所指§ 34段。4,是一種行政權力機構。
第二 行政人員的任務應管理的聯盟組織單位正在進行的活動。
第三 對行政機關的局包括:總統和在管理局成員,包括他的副手或代表,秘書和司庫的要求選擇的。執行主席也是政府主席團主席。
第四 秘書及司庫的功能,不能結合的總統。
第五 總統表示出於對行政權力段的規定。7和第8和§ 46,指示行政工作和局必須監督和執法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主席團成員和執行。  
第六 行政機關可將其部分權力的總統,如果沒有進一步傳染給其他機關的聯盟,受權力,選擇和主席團成員的權力和在§ § 28款的規定指定職務的可能性。3,36。1,第41段。2,第61段。2,第71段。1和3
7 對具有法人資格,在這些實體的名義採取法律行動聯盟組織單位至少需要兩個主席團成員,授權適當的決定,對所進行的執行主席了法律行動異常,使得對雇主代表與行動,通過就業協會組織的員工。與成多建立集體談判協議進入相關的活動,主管機關行政人員在上市相應§ 41段。3分2,4和6,授權至少有兩個行政部門的成員。行政或政策局可授權其成員以外的任何合同的人,這可能是由該機關指定的應付金融負債額。 
8 如果該項工程或委員會間還沒有建立的局,它執行其任務和執行的權力,特別是段落中提到的規定。7,給權力,至少有兩名成員。
第九 委員會和跨工廠可能,隨著該地區董事會同意,授權其成員執行外代其行動的人。如果授權是申請事宜的向用人單位或雇主組織和組織協會成員代表作品是工廠的協調機構,那麼授權的工廠指導委員會同意,必要的有效性。議事規則,授權上述程序後確定的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 43
,行政機關,除了權力和本章規定的職責,應享有的權利和規約中規定的義務,對代表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功率控制 § 44 首 對每一個在金融活動,該規約等規定wewnątrzzwiązkowego,這種約束力和普遍適用的法律權力機關的活動領域遵守其對行政機關和單位及其人員聯盟控制的組織單位的審計委員會。第二 該聯盟母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可指示任何審核委員會下屬單位採取控制其職權範圍內活動,並要求有關資料和說明轉讓,不得遲於1個月。第三 審計委員會後,應當通知政府控制的行政和組織單位的審計委員會的運作,可以控制電源的子OU。有意進行檢查,審計委員會必須通知前,控制上述機關的生效日期,不得遲於14天。     第四 該聯盟組織單位的審計委員會有權要求其構成權力會議,必須召開不遲於2個月的在這個問題上的書面請求提交的對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情況下, -不遲於3個月。如果在這種權力,是會議期間將不會發生,有權召開會議通過了審計委員會。第五 審計委員會有權要求對控制權會議,以目前的檢查和審計結論的結果。本次會議應不遲於1個月的書面要求的日期。第六 審計委員會有權要求唱名在受控制的權力會議呼叫的情況下,根據審計委員會的代表,建議的決定是違反規約的規定,法律wewnątrzzwiązkowego或習慣法,以及在認可的情況下重複投票和表決作出的決定可能產生的後果,威脅到了金融有關機構的正常運作。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 60款的規定。2 7 審計委員會的檢查結果,制定的檢查結果和結論,如果違規行為都處於受控實體檢測提出建議的後續行動。第八 審核委員會成員被排除在審計工作的聯盟,這是一個成員下屬單位。第九 操作和各級主管部門的責任詳細的檢查原則,決定了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代表機構
§ 45
首 在其他經濟組織和關聯雇主在這些雇主工會成員,委員會和公司之間的經營組織形式可設立聯合代表機構-協調跨委員會-代表他們對這些組織的理事機構。
第二 間協調委員會運作與全國委員會通過的規則。
第三 各區域委員會,在一個省工作,與載於全國委員會,代表機構,是他們共同表示,雇主及其組織,地方政府和管理,決議以及其他組織和事務機構與全省出的原則,形成。
第四 採取相關的權力,集體行動規則協定的締結中提到§ 45段。3,決定了全國委員會的集體談判協議的達成,必須至少有兩個授權該機構成員的決議。

§ 46
的長官可委任其代表的具體行動,給予他們相應的技能。條款履行工會職能 § 47 首 聯盟政府機構會員只能是該單位的成員,除了在§ 35段規定的情況。第七屆第二 在一個聯盟組織單位,除了作為一個代表權力的成員可以是只有一個成員的下列職權:行政或控制第三 工會的基本協會署理您的雇主,包括其內部的組織單位組織單位的職能不能執行:1)雇主,2)人的管理工作,3)一個人的用人單位代表,建立或終止就業的授權4 。工會在ponadzakładowym水平與委託的代表上台功能異常,函數,它們不能作為段所述的人。3,點1和2,受段的規定。9 5 工會的職能,與委託的代表上台功能異常,不能結合眾議員和參議員辦公室。第六 工會的職能,不能結合領導崗位在政府和其他機構履行公共職能的政府機構以及州和地方行政。由全國委員會決議規定的崗位名單。  第七 工會的職能,不能結合,在政治組織機構的管理職能。8 該工會的功能本款所指的,是在所有當局協會的成員,除了在權威這是該聯盟的組織單位,由單位全體成員組成的成員。第九 配伍禁忌在段的規定指定的功能。4不適用於對雇主或在聯盟和創建或蘇聯,或OU合寫的雇主實體的組織結構代表活動場所管理人員的人士。這些規則也適用於在雇主方面,其中協會或組織單位內的商業公司的代碼含義母公司,分別適用。

§ 48
一個行政或控制成員,未經委託的任務, -這是這使得該函數的選擇委員會的成員,可為直到被其繼續履行其職責,或者他的功能撤銷演技當局的決定此功能。構成權力必須使在下次會議上決定。§ 49 在提到在§ 47條的規定的禁令違反情況:1)區域管理表示,對執行中的聯盟基本組織單位的職能,和其他組織單位由該地區,登上註冊人任期屆滿2)國家貿易秘書處議會說,在執行中的民族產業政府部分職能的人員任務期限屆滿,屬於該行業的秘書處,3)全國委員會結束對職位的人在區域治理,專業主管部門的國家秘書處,當局對國家養老金領取秘書處,工廠組織任期屆滿協調和國家機關的聯盟。選舉的基本原則 § 50 首 所有當局協會從直接選舉來,受§ § 35和39條的規定第二 聯盟政府舉行選舉按以下原則:1)候選人可成為該協會的成員符合下列一項條件:a)一名成員代表的權力,使一個選擇,滿足設置在了代表全國代表大會,誰是在六個月以上持有人決議提出的所有要求,連續的協會會員緊接的選擇,這期間的國籍並不適用於新創建的組織,從合併或現有組織分化異常,二)屬於一個組織單位,這使得選擇的權力,滿足所有的設置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決議所requirements ,,如果能夠證明至少五個協會成員連續緊接的選擇,並獲得至少25人有資格投票的最後期限規定的選舉法%,他的候選人資格的書面支持;  2)投票是秘密,做3)投票人一票,4)您只能在人,投5),對個別候選人投票,6)選舉是重要的,當她參加了其中的一部分,至少一半的投票權的人,7),有必要選擇候選人獲得超過獲有效投一半票,除了有效票無效票一定比多。第三 選擇是對的機關或者其人員的任期分別第四 上訴方面所做的政府機關,它已經選定的成員,要考慮到在段的規定所確定的原則。2點2 - 7

§ 51
首 執行主席是在直接選舉中當選的辦事能力,受到§ 35款的規定。第七 對檢驗機構主席選擇在其成員的權力。
第二 對行政機關的主席團成員應選出該機關在主席的要求,說明功能,該人被選中。主席可指定只有一個人,一個在局的具體職能的候選人。局中的每個函數的選擇是一個獨立的選舉投票。§ 52 理事對協會的所有當局的選 ​​舉規則進行詳細規定指定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決定。

該組織和當局的協會運作
§ 53
的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聯盟執行主席單位,應當採取行動的雇主代表由有關單位僱用的工人。§ 54 首 聯盟將根據與選擇僱傭關係的職能,決定了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的聯盟執行決議。第二 該段提述的人就業的詳細規則。1定義了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五章的團結工會(§ 34 - § 54)

第六章團結工會(§ 55 - § 58)

 

第六章(§ 55 - § 58)

第六章

的政府有責任整理

§ 55
首 本聯盟所有組織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進行與本規約的規定和上級機關的決議,工會活動,
第二 由活動與規約,其他法律行為或決定不一 ​​致的聯盟駕駛wewnątrzzwiązkowego壓倒一切的聯盟機構,將開始為在§ § 56所規定的程序的規定- 58 § 56 首 該地區的管理,主動或在區域審計委員會的要求,可以通過一項決議,暫停執行和控制工廠或間領先的活動違反了規約組織的活動,其他法律或決定wewnątrzzwiązkowego總攬全局的權力,經過修復至少14期調整該活動的規約,對wewnątrzzwiązkowego和家長會決定天。第二 在當局的暫停期提到的段落。1,法定職責和委員會或跨工廠的權力,但有權排除聯盟成員,需要由董事會表示在該地區的接管。地區政府的職責和權力接管控制審計委員會。第三 召開了接管公司或成員或代表,不遲於3從段所指的決議通過之日起三個月間會議的會議。首先 在這次會議上,您應該:1)表決了對所有成員間工廠或董事會罷免動議2)表決上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動議,如果接管已成立這樣的要求。鑑於當局的成員取消的情況下段提述。1和2,選舉必須進行概括。第四 如果3個月內,儘管召開的接管,也不會有的成員或代表,或沒有進行段所述的程序,公司或公司間會議的會議。3,跨組織的工作或由該地區從現場和聯盟組織間的區域登記管理刪除。第五 如果在後段的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完成。3,或間工廠委員會繼續運作違背了規約,其他法律行為或決定wewnątrzzwiązkowego總攬全局的權力,該地區的董事會可能通過一項決議,以打擊該組織與區域或跨登記現場,跨組織的工作。第六 由於搬遷從區域組 ​​織和公司間有關機構登記決定的權利,呼籲該地區板不遲於14從註冊表中刪除日內作出決定。該地區的管理都能堅持其決定了至少2 / 3多數的多數。這一決定是最終決定。

§ 57
在的威脅損害 ​​從聯盟政府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協會的根本利益的情況下,規定的程序在§ 56的規定,但作如下修改:
1)管理的地區主動或在區域審計委員會的要求,可以立即通過一項決議,暫停執行和審計組織進行跨工廠或活動違反規約的活動,其他法律或決定wewnątrzzwiązkowego總攬全局的權力,如果沒有以前期間提到§ 56秒至指定。1,
2)區域管理立即通知全國委員會有權暫停在第1款,國家委員會指定的期間內不超過2個月的時間的方式對工廠組織的活動,可撤銷該區域委員會的決定,由該通知董事會提出的區域稱為以上不得留在中止的決議的執行。 

§ 58
的§ 56規定適用於該規約,其他立法wewnątrzzwiązkowego或母公司的決定違反比照由產業區域段,區域,部門和區域秘書處部分領取養老金,以及由區域機關,全國工業節,國家秘書處分公司,工廠組織和國家養老金領取秘書處的協調與董事會地區歸屬的權力,執行在這些情況 ​​下,國家委員會,並在區域審計委員會賦予的權力,執行國家審計委員會。

第六章團結工會(§ 55 - § 58)

第七章團結工會(§ 59 - § 61)

 

第七章(§ 59 - § 61)

第七章一般操作,並製作一份有關當局的決定,所以

§ 59
首 會議應召開由他主動或代理行政機關
1)在政府的控制,要求
2)至少1 /構成的權力成員5支持的建議。
此外,全國委員會應當由代表國民大會召集了至少1 /區域議會3支持的決議要求。的建議,召開會議必須指定權威這是目的和要求會議的原因。
第二 在一個會議比權威這是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其他請求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召開其2個月內持有從申請之日起一次會議,如果針對的代表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的建議- 3個月內。
第三個 如果召開由行政機關在段內規定的期限的規定行事機關的會議。2,會議召開的控制權。§ 60 首 由協會出具的法律行為主要有:1)決議和決定,作為一個約束性,行為2)職位,意見,申訴及其他文件類似性質的聲明,表示在特定情況下,該聯盟政府組織單位。第二 段所述的行為。1,均是由簡單多數票(對於不是反對建議更多的選票)在公開表決,以至少有權參與投票的一半,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在至少有1 /有權投票,出席會議10的要求,他們採取無記名投票。第三 在通過和國家的代表大會規約修正案的決議應採取的一半以上,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代表票的代表向國會多數。第四 選舉人票的原則確定的規定§ § 50 - 52

§ 61
首 決議和由該聯盟組織單位的主管部門公佈的決定,不得與本規約的規定,並提到在§ 60款的行為不一致。1第1項,這是由當局和家長協會的執行機構發出。決議和對規約和wewnątrzzwiązkowego等行為違反規定作出的決定是無效的。為全國委員會廢止程序應指定決定。
第二 任何糾紛或規約未規定有關的各項規定,在一個國家委員會決議的形式作出的決定,這可能也解釋了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的解釋。
決議第3段所述。2,估計-在全國審計委員會的要求-全國代表大會。

第七章團結工會(§ 59 - § 61)

第八章團結工會(§ 62 - § 75)

 

第八章(§ 62 - § 75)

第八章財務及家具連接


的一般原則

§ 62
財務資源和聯盟,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個別組織單位的資產,都源自:
1)從會員費,
2)從聯盟成員為了某些目的,捐款
3)捐款,贈款,遺贈和遺贈,
4)從與歐盟及其機構和個體戶,法人的利潤所得
5)租賃和租賃房地產和其他固定資產,權利和許可等無形資產,這是物業協會及其各組織單位,
6)的獎金,
從公共收藏7)。§ 63 首 該協會的資產也有權簽署“團結”等符號將被保留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或全國委員會決議。第二 使用權的字符段所述。1,全國委員會可能轉移到不屬於聯盟組織單位的其他實體,但沒有權利繼續前進。全國委員會有權轉讓上述各項職權,由現場本身,聯盟的具體組織單位的行政機關指定。

會員費及其他收入
§ 64
首 該協會的會員必須支付每月的會員費,這是該協會的經費和活動的組織單位。
第二 的貢獻率應在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金融,在決定為特定目的的個別部分的命運,建立了聯盟各組織單位傳輸的規則。

§ 65
任何決定有關的撥款,繼承,遺贈和捐贈入場,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盟的執行機構,或根據其權威,政府的局。資產處置,分配可用資源 § 66 可用的協會或組織單位的財務資源協會,該協會和組織單位的其他財產用於資助有關的開支聯盟辦公室,特別是:1)組織活動,信息,培訓,文化,教育,2)研究社會問題和其他研究勞動人民,問題3),以紀念它的歷史,4)的人道主義活動,5)投資旨在提高歐盟或歐盟機構的財富。

§ 67
首 每個聯盟的執行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是對企業單位及其責任進行在與波蘭共和國和法律wewnątrzzwiązkowego的現行法律規定的財務和會計記錄的資產處置。
第二 一個聯盟法人資格的組織單位,不得對債務和下屬法人資格的協會組織和負債承擔責任。
第三 一個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單位可能導致歐盟對單獨核算基礎財務結算,隨著行政部門實體和家長直接具有法人資格的協會的同意。這種不同意給予免除行政部門直接向父實體,具有法人資格,並為它的金融活動的全過程負責。
第四 該化合物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單位可能會在三個月內轉移到社會組織,協會,基金會或外國資產和資金價值不超過一半,月收入來自會員費的聯盟總額為工會或分別對於一個給定的聯盟組織單位。在其他情況下,資產或資金由聯盟組織單位轉移可能發生只與該聯盟母公司長官同意,並為全國委員會作為由代表全國代表大會規定。§ 68 首 決定金融和國際電聯的組織單位財產只執行,該聯盟的成立,並在其名義下的權力-與法律規定和內部wewnątrzzwiązkowego行政部門的規定-它的人員,由局授權的其他人第二 有關專項資金的財務決定採取決策的基金法規規定的機構。§ 69 首 對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規定的財政給予經濟援助的情況,並隨機在他去世的家庭聯盟成員協會的會員規則。第二 這種援助可直接提供一定的聯盟機構,或通過與設置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金融決議規定的原則,保險系統的運行。

§ 70
聯盟的基本組織單位,形成一個產業在區域和國家一級組織單位,可參加其活動的資金,根據規則部分或秘書處。預算和財務記錄 § 71 首 該組織單位預算應通過其行政權力,由該機關指定的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第二 對問題的詳細指導提及的段落。1,決定了全國委員會的決議。第三 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交給行政機關審批。第四 該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是由行政機關批准或者其授權的人員。

§ 72
首 預算支出不承認通過有針對性的捐助下作出的授予和執行,作為專項資金的一部分。
第二 作為專項資金的一部分實現支出,適當的委員會批准,與該基金的原則。
第三 從行政權的專項補助支出執行情況表示為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在這種方式§ 73 首 預算案中具體實施的聯盟及其組織單位是開放給該單位的所有成員。第二 有權檢查該聯盟組織單位的所有財務記錄的主管人員和員工的實體帳戶成員按照各自的任務,以及與執行適當的決議授權的人。第三 任何對聯盟組織單位行政部門的其他成員都有權看到相關的財務文件屬於他的能力實質性任務。第四 該聯盟的組織單位執行整個金融記錄必須提供按需電源控制。第五 在段的規定指定的規定。1 - 4不排除根據國家法律控制的權力。專項資金,經濟活動§ 74 首 每個行政擁有的手段和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可能創造的具體實施法定用途的資金。第二 專項資金要按照規定對他下的原則。第三 在國家一級和個別地區分別設立罷工基金。第四 除了 ​​在該段中提到的基金。5月3日成立特別是其他資金,:培訓,專家,獎學金,該聯盟的發展,協助失業人士,殘疾人士,並幫助組織和推動體育,旅遊和娛樂相關的基金§ 75 首 各協會和其法人資格的組織單位有權建立或合作建立的實體,其任務是進行業務或實現的目標,根據具體的資金來源(如基金會)。第二 關於段所指的實體的活動規則。1應該包含的條文,以排除由OU從這些實體的活動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引起聯盟的財政義務承擔的可能性。第三 在佔有由該聯盟在商業法律公司,有權委任一名代表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權資本組織單位案件的單位,這也決定了代表職權的行政權力。 

第八章團結工會(§ 62 - § 75)

第九章的團結工會(§ 76 - § 77)

 

第九章(§ 76 - § 77)

第九章其他組織的合作與工會和

§ 76
首 協會和各業務實體可與任何組織,特別是與其他工會,其目標和活動的基本目標和任務相一致的聯盟。
第二 這些原則載於段的規定。1不排除合作,這是由國家法律或國際法的規定必需的。
第三 決定啟動與其他組織協作採取的行政權力。這一決定必須符合該協會按照上級機關的決議。§ 77 首 歐盟可能加入國際組織,工會,第二 一個可能的聯盟款所指的是一個組織聯盟組織單位。1,與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全國委員會的規定辦理。第三 全國委員會的決議定義了與段所提述的單位隸屬關係相關的職責範圍。第二第四 與工會合作的原則,由全國委員會第操作系統在多個國家內的工作,明確。

第九章的團結工會(§ 76 - § 77)

第十章團結工會(§ 78 - § 84)

 

第十章(§ 78 - § 84)

第十章罷工和其他抗議行動


的一般問題

§ 78
首 該聯盟有權舉行抗議活動,包括在防務罷工:
1)的尊嚴,權利和其成員的利益,其他員工,人的基礎上比僱傭關係的其他工作,以及退休和失業,
2)結社自由,
3)人權和社會正義。
第二 爭議事項中提到的段落。1,應首先通過談判加以解決,如果他們不導致這些爭端的積極解決,協會及其法定授權的機關可以採取工業行動,直至並包括罷工。抗議行動 § 79 首 工業行動可以組織全國委員會,該地區的局,國家的貿易或行業部分國家會秘書處議會在適當的國家秘書處的專業意見的諮詢,以及由間的公司或根據設置款的規定其權力協調委員會工務委員會。2 - 5 秒 全國委員會舉辦超出了一個地區或一個行動的國家秘書處和授予權限由公司組織協調委員會組織的抗議行動,抗議行動支範圍的事項。第三 該地區的管理組織在其以外的一個組織或跨廠,作業區範圍內的事項抗議 ​​行動,並有權授予權限,工作場所外舉行了抗議行動。第四 而在貿易和工業部分國民議會民族委員會秘書處組織有關行業問題上的抗議活動。第五 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執行力是組織一次有關植物或其活動涉及植物事項的抗議行動。§ 80 的組織和抗議間工廠參與,由國家工業和全國同行業第秘書處組織,不要求該地區委員會的同意。§ 81 全國委員會,該區域的管理,貿易和工業的經與國家秘書處的專業意見的諮詢全國委員會部分全國委員會秘書處,應有權要求聯盟參與抗議行動的下屬組織單位由協會進行的爭端 § 82 首 協會開展對集體爭議,在與國家機關或地方政府機關其他糾紛權協議的基礎上的集體糾紛。第二 決定啟動爭端中提到的段落。1,應:1)在該協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其行政權力,在ponadzakładowym 2) -權威有權締結聯盟集體協議的工作。


這次罷工
§ 83
首 這次罷工可能採取罷工的形式或撞擊適當的警告:
1)如果許可的情況下,罷工必須由適當的警告罷工,前面
2)正確的罷工持續到本協會的有關當局將宣布其結論,結束了罷工可能會受到協議與雇主,政府或地方政府當局。
第二 該協會對當局的鎮壓和使用,以防止他們在這樣的決策,使員工能夠立即採取罷工行動。
第三 國家委員會,該地區的管理,國家的貿易或行業部分國家會秘書處議會經與國家產業會秘書處協商,可以聲明一個與普遍適用的法律依據同情罷工。 

§ 84
首 在這種情況下和法律,行政,§ 82中提及的範圍內指定的方式。2,有權決定進行罷工。
第二 行政機關後,決定發動罷工,員工之間進行全民公決。罷工的決定後,應執行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的公民投票。
第三 行政權力,以開展罷工,罷工委員會可委任指定通過決議案的權力,權力可能僅涉及事宜的罷工行為。
第四 行政機關可以導致罷工,再加上其他工會,只有經過適當的協議,與工會,它們共同將導致罷工的結論。
第五 在問題中提到的段落。第4款的規定。3條據此適用。

第十章團結工會(§ 78 - § 84)

規約的團結

 

規約

在“團結”規約是一個文檔,它定義的目標,任務,組織結構和行動模式的聯盟。

在本規約的國家,包括序言 認為“團結”被確立為工人抗議的結果,形成了關於 1980年8月31日在格但斯克的基礎上達成了一項協議之間的間工廠罷工委員會和政府委員會。"(...)立足於基督教和天主教社會倫理學教學的基礎上他們的行動是積極防禦的尊嚴,權利和工會成員和他們的物質利益的需要,社會和文化權利。“

閱讀和下載章程“團結” - 均勻規約案文NSZZ.pdf

規約的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