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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8日 星期日

《中國團結工會章程》(草案)


《中國團結工會章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綱(簡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四章 機構設置
第五章 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第六章 經費來源、資產
第七章 發展綱要(商議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綱
第1條 名稱
全稱:《中國團結工會》,簡稱《團結工會》(以下簡稱:團結工會)
英文全稱是 Chinese solidayizcd labour union.英文簡稱為chinese solidarity, 英文縮寫CSIU
第2條 性質
《中國團結工會》是由部分長期關注中國社會發展問題和致力於中國社會民主人權進步事業的有志之士、團結全社會一切愛好民主和平與國家進步人士和力量而建立起的政治性的社會公益組織。我們以奉行團結、民主、愛國的基本原則。建立起是我們勞動人民自己的工會組織,是我們勞動人民完全主宰自己命運的政治團體、是反抗獨裁暴政、追求民主自由權利的堅強力量。是代表中國各勞動階層及全體人民和國家的利益所組成非暴力的政治團體。
第3條 宗旨
《中國團結工會》旨在團結廣大的中國勞動階層和海外的華人同胞,為維護中國勞動階層的合法權益和利益、維護社會的公正、促進國家的民主進步、反對一黨獨裁的霸權統治。參與國家的民主和經濟建設、參與國家民主憲政體制的監督和管理。而建立起的中國真正屬於勞動人民自己的工會組織。
《中國團結工會》是專門促進國家民主建設,維護中國勞動產業階級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性的政治組織。
我們將采取一切非暴力的手段,致力於推翻獨裁統治的偉大事業、努力推動中國早日建立成為一個憲政民主、文化多元、經濟繁榮、社會穩定、民族和睦、人民幸福的新中國。
我們將立足於中國大陸、以廣大的中國公民權利和國家發展利益為主導。團結全社會一切愛好民主、和平的力量,為推翻一黨獨裁的專制體制而不懈的努力。
我們的宗旨是:倡導國家民主立憲,推動全民公選,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穩定發展!這是我們建立團結工會至高不變的基本原則。
第4條:組織形式:
《中國團結工會》借鑒國際工運的成功經驗,結合工會組織在中國得以普及和發展的實際現狀,我們的工作將立足於中國大陸內部的發展做為主要的工作重點。以互聯網的公開宣傳和多種聯絡手段為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種行業為主的工會組織和聯系體系,為廣大勞動階層利益提供各式有效的服務和幫助。建立起我們中國社會真正屬於勞動群眾自己的工會組織。
公開的宣傳,秘密的組織和聯絡,各種形式的活動是本機構現階段發展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會 員
第1條 資格
凡自願承認本工會章程,支持本會宗旨、參加本會活動並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和華裔人士,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申請加入中國團結工會成為會員。
第2條 權利
1.參加本工會相應的活動。
2. 參加本工會相應的組織會議並發表意見。
3. 對工會的工作不當及管理錯誤或向直接領導人提出建議和批評,有權向上級工會組織直至最高監察委員會舉報。
4. 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 對工會基層組織做出的決議,個人有不同意見的,可在工會內提出並保留,並有權向上級工會組織提出書面的匯報。
6. 會員遇有個人困難時,工會負責提供相應的司法救助及尋求國家社保規定中所應補償的社會福利救助,同時工會組織亦盡力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或發動工會內的會員提供幫助。
7. 會員因公事業遇到不測事件,或被當局迫害,工會組織應不惜一切代價予以提供相應的救助,並同時盡最大能力照顧好其家庭。
第3條 義務
1. 積極參加本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工會頒布的各項制度、決議和紀律,努力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
2. 按組織規定按期繳納會費。對於部分沒有收入或經濟有困難的組織成員在暫時交不出會費的,容許寫出書面欠條或者酌情減免。
3. 積極響應工會組織的號召,以力所能及的各種形式幫助和安慰遇到困難或需要支持的其他會員。 會員之間應互相關懷,愛護,信任,尊重,理解,團結,協作,努力營造出工會內和會員之間和睦良好的氛圍,使工會成為每個會員工作生活及身心上的溫暖家園。
第4條 責任
1. 忠誠、勇敢、團結
2. 堅定民主進步事業的信念,維護社會正義,忠於和服從組織的領導,工作勤奮務實、嚴守紀律忠於職守;
3. 工會會員未經組織批准,不得參加其他任何政治組織。
4. 嚴守組織的機密。未經批准,不准將組織內的任何重要信息、機密透漏給外界。
第5條 發展會員
1.凡認同本章程的中國公民及華裔人士在年滿18周歲的前提下均可自願向當地團結工會組織提交書目申請,如當地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地區人員可就近向地方團結工會組織及團結工會的網站提出加入工會組織的申請並接受考察。
2. 由本組織內會員向組織推薦介紹的會員須寫出書面推介材料,經工會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後報上級工會組織審批。
3.上級工會組織審批通過後,通知其為預備會員,預備期為四個月。
4.四個月到期後,由本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寫出是否同意轉正的報告,報上級組織審批。
5.預備會員轉正後,基層工會組織應舉行宣誓及歡迎儀式。
誓詞為:我自願加入中國團結工會,擁護工會的章程,維護工會的形象,積極參加組織活動,維護工會形象,服從工會的組織紀律,為建立民主繁榮和公正法制的新中國而奮斗不息。
第6條 退會和脫會
1. 本工會接受會員自動提出的退會書面申請並履行退會手續。
2. 對於自動退會、脫會的會員本工會不再為其提供相應的會員待遇及服務。同時亦不承擔其相應的一切社會及法律責任。
第三章 組織
第1條 組織原則
1. 工會內任何機構及個人的權利都必須自願接受工會監察部門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2. 任何決策機構內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制度。
3. 任何辦事機構和執行機構內均實行專職負責人的管理機制。
4. 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之間,個人與上級領導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是嚴格的服從關系。
5.團結工會直屬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均實行薪金制,薪資水平原則上參照所在地區同類標准制定。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監察委員會核准後提交總政務局批准。(暫議)。
第2條 組織紀律
對違反本章程和工會紀律的會員,經批評後仍不改正者,須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撤銷組織內職務、開除等三種。視其責任後果而定。
1. 警告處分。對普通黨員的警告處分由同級監察部門作出;對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的警告處分由上一級監察部門作出;對擔任中央機關領導職務的黨員的警告處分由中央監委會作出。
2.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原任命機關做出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決定。
對執行委員(含執行局書記)的撤職處分,須由監委會提出,並經執委會簡單多數通過方可。
3. 開除處分。對未擔任領導職務的普通黨員的開除處分,由同級監察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執行部門討論通過,報上一級監察部門批准,並報中央執行局組織部和監委會備案。對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的處分,由上級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報原任命機關批准,由中央執行局組織部執行。對中央執行委員(含執行局書記)的除名處分,須由監委會提出,並經執委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方可。
第4.19條 對於主動投敵叛變和嚴重違紀並給黨的事業帶來重大損失的黨員必須給予嚴厲的懲戒。懲戒行為由中央監委會保安部負責執行。具體事項由懲戒條例另行規定。
第四章 機構
第1條 全國代表大會
團結工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團結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別情況下,由工會主席、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或監察委員會提議,可召開特別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1.聽取並審議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並決定本工會重大問題。
3.通過和修改章程。
4.選舉產生團結工會主席、副主席、總政務局委員,及監察委員會委員。
第2條 主席
主席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其職責是:
1.代表本工會並主持相關的工作。
2.主持全國代表大會。
3.簽署頒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各種文件、決議。
4.監督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5.當總政務局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生不可調和的矛盾時,作最後仲裁,並事後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查追認。
對主席的彈劾程序:須有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或監察委員會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出議案,過半數方可通過。
第3條 總政務局委員會
1.總政務局委員會委員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
2. 總政務局委員會第一書記主持總政務局會議,第一書記缺席時由第二書記替補。總政務局實行分工負責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領導體制。
3.總政務局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辦公廳、國社研究部、各地區總工會指揮部、各產業總工會指揮部、組織部、國際聯絡部、社會事業部、信息通訊部、新聞中心及工運指揮部等機構,上述機構均實行部門首長負責制。
第4條 監察委員會
1.監察委員會由主席與政務局協商提名,報全國代表大會批准任命,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可連任兩界。監察委員會直接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接受主席的監督協調。
2.監察委員會下設監察局、廉政監察處、審計處、統計處、律法監督處、行政處等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團結工會各機構、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其領導人是否嚴格執行本章程及工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決定。並按監察條例作出處理,同時向主席、總政務局常委及常務理事會通報。
3.察局推選首席監察長一人,副監察長若干人。主持監察局廉政督察工作,副監察長協助其工作。
4.監察長有權列席執委會和執行局的會議。監察長或監委會授權的監委有權查閱執委會和執行局的各種文件檔案。
5.各地區分支機構均設立相應的監察部門或監察員,直接對上級監察部門直接負責並報告工作。各分支機構的監察部門或監察員,在其監察范圍內享有與最高監察委員會類似的權利。
第5條 常務理事會
1.常務理事會委員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
2.常務理事會第一書記主持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及日常工作,第一書記缺席時由第二書記替補。常務理事會實行分工負責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領導體制。
3.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宣傳部、事業發展基金會、國內聯絡部、勞動權益保護中心等機構,行使更加廣泛的社會工作及社會職能。上述機構均實行部門首長負責制。
第6條 分支機構
1.團結工會將根據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有關國家和地區設立若干工會直屬支部、及辦事機構。地區直屬的工會支部受上級直屬部門的直接管理。直屬支部可下設若干辦事機構或聯絡小組。
2.各直屬支部的決策和執行機構為支部會,負責人為該支部第一書記,及副書記均由該支部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報總政務局批准任命。
3.總政務局直接任命的各直屬支部負責人,其決策和執行機構為支部會,負責人為直屬支部第一書記。
4.各分支機構的監察組長及監察組成員或監察員直接由上一級監察委員會任命並報請最高監察委員會批准。
5.所有分支機構領導成員的任期均為四年,可連選連任,領導人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章 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團結工會將以政治立場獨立的前提下爭取國際社會一切正義政治力量和社會團體的支持與幫助,積極推動中國的民主變革進程。
第六章 經費和財產
第1條 經費來源
1.爭取各種國際組織及國內外個人與企業的資助。
2.發展工會商業經濟實體。
3.工會會員的會費收入。
第2條 經費的支出
1.本工會的日常工作費用支出。
2.本工會各種社會、公益事業的費用支出。
3.基層工會組織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提請報告,經總政務局委員會批准後頒布執行。
第3條 資產
工會公有的資產、經費,任何個人和組織機構不得隨意侵占和調撥,其隸屬關系在未獲得總政務局委員會批准的前提下不得隨意改變。
第4條:經費支出受監察委員會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發展綱要
附 則
第1條:團結工會在目前中國專制現狀尚未得到改變的前提下為秘密的社會公益性政治組織。
第2條:本章程的修改程序為:由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後提出修改意見,報請總政務局委員會審查同意,即可提交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3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總政務局委員會及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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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波兰团结工会纲领(草案)要点

波兰团结工会纲领(草案)要点
译者:汝点
本文译自格但斯克的“团结工会”“外务部”1981年9月30日发出的<第一次全国大会通讯>。这草案要经由大会逐点投票通过。最后通过的纲领将于下期刊登,读者可作一对照比较。
  大会第二部分会制订工会的行动纲领,并通过各项决议。以下是大会“纲领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要点:
  1、我们要求在所有管理平面实行工人自治和民主改革,并推行一个新的社会经济秩序,使经济计划、自治和市场得以协调。
  2、正来临的严冬需要我们作出强烈的立刻的行动,工会向所有善良人民提出此警号。
  3、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需要共同努力阻止生产下降。
  4、工会将会同意逐渐恢复市场调节,但这只能是在一个纲领的范围内进行--这个纲领在应付危机的同时,将无条件地保卫各贫困无力的人民。
  5、在顾及所有人的福利的同时,工会将会特别照顾最贫困的人。
  6、必须尊重工作的权利,必须改革工资制度。
  7、食物供应是今日最重要的问题:配给证必须能够换取到食物,食物的分配必须受到社会控制。
  8、克服危机及进行经济改革这两个斗争,都必须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
  9、工会正努力将从社会抗议孕育出来的社会主动导向解决人民最即时的需要。
  10、工会会发动行动,反对不公义的不平等和不应份的特权。
  11、工会将会保卫各家庭有权取得基本需要和有安全感地发展。
  12、工会将会保卫老人和伤残人士的权利。
  13、工会将争取雇员有权规限工作条件以使健康不会受损。
  14、保卫健康是工会特别关注的,因为我们面对着我国生态所受到的威胁。
  15、工会将争取有效地保卫人类的生存环境。
  16、工会承认居者有其屋是人类的一个基本权利,工会将参与制订合理的房屋政策。
  17、工会将制造条件,令人民享有文化,并为每一名工人提供不可缺少的闲暇时间及利用这些时间的各种机会。
  18、世界观、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多元化,应该成为自治的波兰的民主基础。
  19、工人自治是自治的波兰的基本组成部份。
  20、在法律上、组织上及经济上自主的地方自治团体,必须真正地代表地方的社团。
  21、经济自治和行政自主的发展,将需要国会成立社会及经济性质的第二议院。
  22、社会制度要保证公民自由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司法制度必须独立,执法机构必须受社会控制。
  24、任何人将不会因其信仰而被迫害,或被迫做出违背其良心的行动。
  25、那些对社会犯了罪行的人,必须为这些罪行负上全责。
  26、文化及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重要的事情;它们值得工会的协助及支持。
  27、工会将会支持并保卫国家旨在实行民族文化和教育的自治所进行的任何独立行动。
  28、关于我们的过去及现在的真相,是我们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的基础。
  29、大众传播媒介必须可靠、自治和受到社会控制。
  30、工会会员有权自由表示意见和意愿,并自由组合以贯彻共同的目标。
  31、所有平面的工会领导所作的决定和行动,应该基于对工会会员的意见、意愿有彻底的认识。
  32、谈判、协议和(如果它们失败时的)抗议行动,是实现工会成员作为工人和市民利益的基本方法。
  33、控制和批评工会的领导,是“团结工会”每一个成员的权利和责任。
  34、“团结工会”要求一个新的社会合约。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99.12.11聯盟第2-1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Youth Labor Union, Taiwan”。

第 二 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團結勞動現場、爭取產業民主、促進社會公義。

第 三 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左:

一、改善台灣弱勢勞動青年的勞動處境與生涯發展機會;

二、確保部分工時工作者法令上和實際上的勞動保障;

三、鼓勵青年勞動者團結參與公共事務,爭取合法權益;

四、推廣勞動教育與勞動權益觀念。

第 六 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聯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聯盟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聯盟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學生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年滿二十歲,且申請時具備學生身份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盡以上義務者,聯盟得停止其一切會員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聯盟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募款與補助申請相關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以上均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會員入會當年免繳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8月2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0年2月8日台內社字第1000027981號函准予備查。

本站專文 -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A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入會說明

 

入會說明

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

一般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者。

學生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且入會時具學生身份者(脫離學生身份後轉為一般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入會費及年費

一般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年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學生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年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年費於每年七、八月繳納。

會員權利

1.會員有會員大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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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

(2003年9月26日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 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三十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工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温州市龙湾区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