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不独立,谈何维护工人权益 今年“五一”是第118个国际劳动节,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58个国际劳动节。大家都知道,121年前(1886年)的那个5月1日,美国芝加哥市的20多万名工人在国际工人联合会的组织下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罢工性集会,并付出了鲜血的代价。 回顾“五一”节这段历史,至少给了我们这 么几个启示:一是工人的权益必须通过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发起和组织的合法斗争来争取;二是即使已经有了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但如果没有工会代表工人以罢工和集体谈判等合法的方式显示工人团结起来的力量和决心,这些法律也不会得到真正的落实。
但是,在目前作为社会主义的我国却似乎出现了一种与120年多前的资本主义的美国完全不同的维护工人权益的反常情况。比如,我国已有了非常成熟的工会,而且建国后也实行八小时工作日制度,《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甚至还规定企业的所有加班必须与工会协商并征得后者的同意。可是,非法的超时加班在我国的企业中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始终得不到遏止,而工人权益的法定维护者———工会却始终站在一边沉默着。
在工会处于软弱可欺,而雇主违背劳动法几乎无须付出成本的状态下,即便是我国的国有企业的雇主及其“后台老板”(即政府)也会与私营雇主一样,任意侵犯工人利益而丝毫不会得到惩处的。这也表明,在巨量的国有经济以国企形式涉足市场经济并开始具有自身的经济利益时,其资产所有人———政府的利益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并非都是其一贯自诩的公共利益了。 我国的《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虽然也提到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都在总则中提到,工会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这里将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于工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次才是维护工人的权益了。
既然如此,工会的独立性还能保持住,而且还会以维护工人的权益为其天职吗? 《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将工会定位于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其理论依据肯定是认为我国的政府是人民政府,肯定代表了工人的利益,因此其利益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工作不仅需要符合政府利益,而且还要抛开自身的独立性,去“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是我们现在的政府的利益真的与工人的利益一致吗? 事实上,由于我国许多地方的政府涉足经济过深,或为了招商引资,或为了政绩,或为了地方财政收入,或为了官员和部门的小金库,甚至仅仅为了满足部分贪腐官员的个人贪欲,它们就可以对自己管辖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蔑视劳工和居民权益以及污染环境等胡作非为现象视而不见。
为此,在目前这个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政府公共利益私人化的半市场半官商经济时代(这个时代在我国可能还要延续很长的一段时期),我们必须修改现有法律并改革现有工会体制,让工会尽快地成为一个真正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律主体和非政府组织,而不是仅仅拥有所谓理论宣传上的“独立性”,实际上却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那只有解除掉工会头上的这个官办的紧箍咒,让我们的工会轻装上阵,在与强大的资方和其他法律主体进行的合法的利益博弈与角力中去发挥其真正代表和成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的天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