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日 星期日

李进进:记第一个工人自治组织――北京工自联

 

十年过去了,在共产党统治下的第一个有组织和影响的工人自治组织也在那十年前的坦克和枪声中被镇压了。但中国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今天工人们面对着更为严峻的情形。他们也走上了街头。他们虽然表面上没有提出政治上的诉求,但他们已经开始为自己的权利而进行公开的斗争。我们非常欣慰地看到,中国工人自八九年以后没有沉默下去。工人们己经觉醒,工运在发展中。
   原载《新闻自由导报》总第289期,19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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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进:记第一个工人自治组织――北京工自联 全文完

李进进:北京工自联 /中国工人自治联合会

2009年5月2日 星期六

李进进:记第一个工人自治组织――北京工自联

 

严格地说,「北京工自联」一词是共产党在八九年「六四」镇压以后通缉我们而用的。它第一次出现在1989年6月8日晚间的中央人民电视台播送的通告上。通告说「北京工自联的头头们」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去自首。北京最早成立的工人自治组织称为「北京工人自治会」。在1989年5月初的代表大会上,北京工人们的代表通过了新的章程和名称,「北京工人自治会」改为「首都工人自治联合会」,简称「首工联」。这个名称在我们内部没有叫出来之前,就被共产党的「北京工自联」一词取代了。可是大家也就习惯地称北京工人自治组织为「北京工自联」。我也被冠为「北京工自联」坏头头。
    北京工人自治会成立於赵紫阳去广场讲话的那个清晨。时间是1989年5月19日凌晨4时左右。5月19日当晚,李鹏等人又召开了北京政军干部大会,宣布北京戒严。这两件大事件使得北京工人自治会成立的声音变得很弱,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北京工自联是在「八九」民运处於最严峻的转折关头诞生的。她一诞生就面对着军事戒严,面对着杀头、坐牢。从成立到被镇压,她只存在了两个星期。然而,在这严峻的两个星期中,她从到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广场中众多的群众组织中脱颖而出,成为仅次于当时「北京高自联」的组织。
    我卷入到北京工自联的组织活动也是一个偶然经过。1989年4月18日的静坐以后,我以为学生们应当回到校园进行校园民主。当时有一个体育报的记者访问过我。我跟他谈过,中国的事情太复杂,中共还是很强大,我们现在还只能一步步地走。在民主和自由的诉求上,我们不能要求走得过快。比如,在我们於4月18日静坐提出「七条」以后,我们不必马上要求中央立刻给予回答。我们可以要求人大代表或常委们讨论我们的「七条」。我们自己首先在校园组织学生自治组织。民主程序可以从这里开始。基於这些考虑,在4月18日静坐以后,我就退出了组织的抗议活动。
    1989年5月13日开始的学生绝食,是整个八九民运根本性的转折点。它使得学运走向了「以死相争」民主的道路。从国际政治来看,它导致了柏林墙的倒塌。它是二十世纪一件大事。
    对当时参与的大多数人来说,我们看不到也来不及想到这些伟大的意义。对当时大多数学生来说,这场民主运动还是一场学运。当时的斗争情况是,北京以及各大城市的各阶层人民都在声援学生囗号下发动起来了。五月十五日到十八日,北京各阶层已有上百万人走上街头,声援学生,要求中共当局答应学生要求,尽快结束绝食。在这种声援游行中,还有一批人已经提出了组织工人运动的要求。这意味着,这场运动不应当限於学运的范围,而是一场全民性的争取民主和自由的运动。
    但是一些学生似没有这样的认识,或者说,即便有这种意识,也只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他们不愿意主动地去组织或领导这场全民性运动。这种认识是环境所迫。因为许多人都认识到某种风险性,他们认识到,如果共产党秋后算帐,卷入学运也许会得到宽大的处理,卷入工运那就面临着严厉的制裁。共产党的宣传也在强烈地暗示这一点。他们说,学生的运动如果导致了全国性的混乱或动乱,学生们是要负责任的。这意思说,如运动还仅限於学生的范围之内,共产党将不会秋后算帐。如果运动发展到学生之外,共产党则要秋后算帐的。尽管如此,共产党还是将学生当作主要目标来镇压了。
    由於当时学生们对於工运的态度非常暧昧,或者说表现冷淡,一些工人或其他阶层的人就有些抱怨。5月18日晚,我和八个北大同学走上街头进行演讲,他们是我一生中最好的朋友,包括朱苏人、龚晴和赴东。我们从西单复兴门开始演讲,一边演讲,一边朝天安门方向移动。每次演讲完以后,不少的人就提出许多发动罢工的问题,在私下,一些人还在我面前抱怨天安门广场内的学生对外面群众态度有些冷淡或自居自傲。我当时就有了一个强烈的愿望,就是到广场去说服学生们热情对待工人群众,认识工运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我们应当将这场运动扩大为全民性爱国民主运动,而不是单单的学生运动。
    在演讲以后,我进入了广场内北大广播站帐蓬。当时有着名作家郑义先生和几个学生在那里,我将我的想法讲给在场的几个学生听,他们似乎不太认真听我的说教,但我看到了郑义的严峻的眼神,那眼神我至今还记得。是对我的演讲认可和支持。
    我是大约十八日午夜进入帐蓬的。约凌晨三时左右有两个工人走进北大帐蓬。他们说,在人民大会堂东面已有几百工人聚集起来要组工会。但群众们希望得到学生的支持或者说某种认可。两位代表希望学生组织派人去支持。其中一位还亮出一个工作证,是山西某企业的企管人员,他就是岳武。另外一位工人应当是北京的白东平。当时帐蓬的学生的反应不强烈。实际上,那个帐蓬里没有重要的学生领袖。如果这两位代表找到学生绝食团或者高自联,也许他们能得到学生组织的某种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我自告奋勇地站起来,对这两位代表们说:我跟他们去。当时,我还带着一顶遮阳帽,上面写着「北大宪法博士研究生」。
    我随着这两位代表到人民大会堂东面广场。那里聚集约有几百人,我一去,就站在他们中间,发表了约十几分钟的演讲,并声称,我代表学生全力支援工人们组织起来,演讲后,一些工人们提出了一些关於罢工权的问题,这在当时是组织工运的一个大的法律新主题。1982年之前的宪法,规定了工人的罢工权利、1982年宪法将这一罢工权利取消了。大多数工人们知道这一变化。他们问我,罢工是否合法,宪法取消了罢工权利是否意味着工人们不能罢工。我简单地回答道,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利,并不等於宪法禁止罢工。工人的罢工权利可以从宪法规定的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权利中引申出来,工人们受到极大鼓舞。
    在我回答完问题之后,我就回到北大广场广播站,在那里我起草了一个北京工自联的第一个宣言:
    我们认识到:四月以来的学生民主爱国运动已经发展成为与我们工人阶级利益休戚相关的全民性的爱国运动。
    我们认识到:学生为整个民族的利益已经竭尽全力,参加绝食学生正面临着危险;
    为了挽救数千学生的生命,为了我们工人阶级利益,为了中华民族的振兴,为此我们正式宣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必须在廿四小时之内无条件接受绝食同学的两点要求。否则,我们将从5月20日上午12时开始,全市工人总罢工24小时,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同时,我们向全国工人宣告:北京工人已经组织起来了。
    北京工人自治会筹委会
    这个宣言有三点重要意义:第一,它宣布学生运动已经发展成为全民性的民主运动,工人们应当出面并且来领导这场运动。第二,宣布罢工,但罢工是有条件的。这是因为我担心工人的罢工一时还难以组织起来。第二,宣布北京成立了工人组织,并号召全国各地都组织工运。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当时我起草这个宣言时,我就知道,我们可能会被镇压下去,但我们在做一种举旗播种的工作。
    起草好这份宣言后,我又回到人民大会堂的广场。我向群众们宣读了这份宣言,并获得他们一致通过。在通过宣言之后,我建议工友们选举一个工作班子,五、六个人就可以,暂时称为筹委会。因为我们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后来,工人们选出了五人筹委会。我记得有岳武、白东平、钱玉民、齐怀宇等。刘强当时也在场,他后来当过一段时间的总指挥。我因为是学生,就自愿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一职。
    工自联成立后做了几件非常重要的工作。一件是在5月20日,共产党宣告戒严后,我和韩东方还有郭海降一起宣读了一个「北京工人学生联合声明」,另一件是顽铁(周勇军)在西观礼台设立一个广播站。第三件大事是北京工自联在5月30日通过了自己的章程,准备全面性的开展组织工作。第四件大事是,白东平、钱玉民、沈银议在5月30日代表大会结束就被逮捕。导致了我们在北京市公安局前的有影响的抗议活动。
    关於工自联广播站,我们怎麽样来评价它都不过份。它设立在西观礼台,靠长安街。广场学生们的广播站其声音达不到长安街过往的人们。可是来来往往于长安街上的行人,就在我们的大喇叭前面驻足十几、二十分钟,听完了我们的广播之后再走,接着,下面一拨人又来听。这个工作应完全归功於周勇军为领导的工自联宣传部。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广播站特约评论员「潘◆」,意义是「叛离」,真名是董怀民。他为「叛离」坐了四年牢。关於广播站的工作,周勇军比我更有发言权。
    「5.20」或「5.21」声明(我已记不清确切的日期)是我和韩东方的第一次合作成果。工自联成立后,总部设立在天安门西观礼台。韩东方在5月20日或21日来到西观礼台。我们见面后,即刻一拍即合,立刻倡议发表一个联合声明。它的作用在於,北京5月20日戒严后,呈现暂时的冷缩,许多人都想观望一下。我和东方认为,我们必须发表联合声明,鼓动士气,并向全世界宣告工人组织的存在和力量。于是我就在广场内的一辆公共汽车内(当时因下雨,广场内停放了许多公共汽车为学生们避雨),花了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起草了联合声明,当时我的一个同学也在场(他现在在美国作律师)。我读给他和韩东方听,他们没有异议以后,我叫来了郭海峰。郭同意以学生组织的名义发表。于是我们在广场使用绝食团的广播车的播音器,宣布了这个联合声明。这个联合声明后来成为我定罪的主要证据。
    5月31日公安局前的抗议多有报导。那次是我和韩东方配合默契的一个活动。我和东方等几十人来到广场。在我提出几点法律意见后,我知道,我们没有必要和他们作法律上的文字游戏,于是我主动退出,东方顶上。几个回合后,东方也和不他们玩文字游戏,于是在公安局门前开展了一场漂亮的和平抗议,我回到广场帐蓬里,通知了学生们,后来学生也声援了过去。晚上我们又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这种强大的抗议下,北京市公安局於6月1日释放了被秘密逮捕的工自联三位主要成员。
    北京工自联还有许多人和事值得一提。比如赵品潞先生,他在日常的组织工作中嬴得了大家信任,并在5月30日晚上的选举中,成为主要的五常委之一。沈银议,很早就活动於广场,加入工自联之后,积极组织了一次记者招待会,发表了「告海内外同胞书」。还有几位工人领袖,如张晋利,他们都为工治联的发展奉献了不少,并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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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进:北京工自联 /中国工人自治联合会

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UAW)

 

1930年代诞生的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UAW)是美国最大工会,不仅人多势壮,而且有政治和经济势力,UAW拥有9亿美元的罢工基金,能够承担得起一场持续两个多月的罢工,一旦集体罢工,整个工厂将陷入瘫痪。例如1998年所发生的通用汽车工人罢工,仅旗下两个零部件厂罢工54天就带来22亿美金的损失。2007年9月24日,通用汽车旗下7.3万员工发动全国性罢工,结果通用汽车不得不签署昂贵的劳资协议,包括建立医保信托基金、保证在美国投资等。因此美国汽车工人每个小时值55美元(含福利制度),比在美国南部设厂的日本汽车企业高出25美元,生产著同样车型的中国工人则仅为每小时1.5美元。巨额的福利待遇,例如全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法律咨询、对子女的照顾、退休金、假期、教育补贴以及失业保障金等加剧了美国汽车工业的衰退。《纽约时报》记者米什莱恩‧梅纳德在《底特律的没落》一书称“无形中使每辆车的成本增加了1200美元”。 2008年底美国国会参议院否决了总额为140亿美元的汽车业救援方案。原因在于共和党人坚持要求三大汽车公司在2009年就将员工工资降低,而汽车工会却计划在2011年才下调工资。

早期的美国工会,只是一些地方行业工会,带有强烈的封建领地性质。随着时代的迁移,工会开始进行全国性的串连,美国最大的工会联盟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联合会(AFL-CIO)合并时有1600万个会员。美国纪者罗伯特.费奇(Robert Fitch)出版的《出卖团结:腐败如何毁害了劳工运动,削弱了美国的前程》一书中,批评了美国工会存在的问题,书中指斥工会体制本身有三大症状:腐败、分裂、孱弱,“美国的两万多相对独立的地方工会,如同封建领主一样。工会大多有自己的垄断地盘,在自己的地盘里有与资方的独家谈判权,向在地盘里的工人们征收会费。工会领导掌控了‘工会就业’机会的分配,得到就业机会的工人与工会领导形成庇护关系,工人视领导为恩人,忠诚于这些领导。这些工会更像半独立的封建领地,而不像是为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斗争的劳工组织。”。今日美国工会存在着大量的黑帮渗透,芝加哥的黑帮掌控了“劳联”。1957年美国顶级黑帮人物在纽约州碰头,56人中有22人是工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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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

(2003年9月26日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 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三十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工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温州市龙湾区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