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中国社会民主党(又名中国工党)党章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党定名为中国社会民主党(又名中国工党),为代表全体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利益之民主政党。
第二条:本党以实现社会民主主义,建立民主宪政为宗旨。
第二章党员
第三条:凡年满十六岁,赞同社会民主主义,认同本党纲领和宗旨,志愿遵行本党党章和纪律,得申请加入中国社会民主党。
第四条:申请入党需提出书面或口头入党申请,由两位党员为其入党介绍人,由一个党部批准,并进行入党宣誓。誓词为:"我信仰社会民主主义,认同党的纲领和宗旨,志愿遵行党章和党纪,忠实于党,不畏艰难,为实现社会民主主义而忘我奋斗。"
第五条:每一个党员都隶属于党的一个组织。
第六条:党员义务如下:
(一)宣传本党纲领,惯彻本党主张,实行本党政策;
(二)服膺本党党章,执行组织决议,遵守党的纪律;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党的工作,出席党的会议;
(四)团结党内同志,努力服务群众,争取人民支持;
(五)介绍优秀人士加入本党,支持本党提名之候选人;
(六)缴纳党费。在正常情况下,连续两年未缴纳党费者,视为自动退党。
第七条:党员权利如下:
(一)有依据本党规章选举、被选举及罢免之权利;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为参与全国与地方选举,有接受党的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党的工作有建议和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因致力党的工作而遭遇困难、失业或疾病无助之党员,党应主动扶助;因完成党的任务而伤亡之党员,其本人或遗族有受抚恤之权利;
(六)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申辩,提出请求,申诉和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第八条: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本党按民主方式组织并运作: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定为原则,但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二)上级权力组织应由党员直选或下级组织代表组成。
(三)党的各级组织均由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为确保安全,可采用不固定会场,不统一时间,签名通过的方式进行。)
(四)党的各级组织负责人必须定期向组织报告工作。
第十条:党的组织分中央组织,区域组织和海外组织三种。区域组织分大区、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包括市辖区)和乡镇四级。在自治区,可增加自治州一级。党的海外组织划分为大洲、国家、省(州)和市(县)四级。
第十一条:党员超过一百人的组织,应设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人数少于一百人的组织,设立党员全体会议;过全体党员半数的会议,才能称为党员全体会议,否则只能称为党员会议。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全体会议,为该组织的权力机关。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分选举产生代表和当然代表两类。同级党籍议员和上届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除上述两类当然代表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党党员,如有三人或三人以上被选举为各级议员,应成立本党之该级"议会党团"。
第四章全党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全党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每隔两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党的中央委员会决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全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应召集临时全党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全党代表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全党代表大会代表由以下成员组成:
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出之代表;
2、海外党部选出之代表;
3、上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4、现任党籍中央议员。前二项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后二项代表人数,其名额按选举办法分配,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十六条:全党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改或制定党的纲领和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党的领导机构,包括党的主席,副主席,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
(四)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中央机构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党部是指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机构。
第十八条:党主席,副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全党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后举行,党主席,副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九条:中央委员会之会议由党主席召集。在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党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党工作。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党的主席任免,其任期和主席相同。
第二十一条:中央委员会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党的主席任命。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全党代表大会直选产生,每届代表大会改选一半人选。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中央监察委员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职权如下:(一)监督中央委员会,党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中央机构的工作。(二)审议中央委员会,党的主席等的决定是否符合党章。(三)监督中央党部财务。(四)调节和仲裁党内重大纠纷。(五)有关监督事务的其他职权。第五章区域党部和海外党部
第二十三条:在不违反党的纲领和章程的前提下,各区域党部和各海外党部可以按照本地区的特点制定自己的章程,建立各级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在竞选民意代表和公职人员事务上,各地方党部和海外党部必须服从中央党部的统一安排。
第六章党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本党党员及各级组织,在党内对党的纲领,路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均可以自由讨论,批评。党员及各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决定或拒绝参加活动。更不得以各种公开对抗的方式分裂党。
第二十六条:下级组织之决议,活动,如违反党章和党的政策,上级组织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如下级组织不服,可向中央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央监察委员会裁决。第二十七条: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党员所在组织应予以适当处分。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另订之。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党的经费来源如下:(一)党员缴纳的党费;(二)其他组织,企业和私人捐款;(三)外国政府不带政治条件的捐款;(四)党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党在创党之初,可召开创党党员代表大会,其权力等同于全党代表大会。创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临时中央委员会、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其权力在第一次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停止。
第三十条:本党章经创党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党章之修改须经全党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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