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團結工會第三章(§ 14 - § 15)

 

第三章(§ 14 - § 15)

第三章
權利和協會會員的職責
§ 14
首 該協會的成員應有權:
1)使用維護勞動者和公民的權利協會的協助
2)接收,在失業期間的協助,包括金融,由於進行的,工會活動
3)選舉和被選舉為協會的主管部門,關於平等的原則,在符合本規約的規定和wewnątrzzwiązkowego等行為,按照
4)在隨機的情況下援助的聯盟與設置在金融全國代表大會中提到要代表決議確定的原則,
§ 69,
5)拿出建議和要求協會,當局
6)有關決定和聯盟政府和獲取有關的文件,以他的人,其他活動
7)在放置在wewnątrzzwiązkowych刑事指控他參加會議時作出決定對他的人,使案件辯護
8)參加對行政機關的會議,並根據會議的授權規則的條款行事。
第二 成員由幾個雇主僱用的聯盟,是由各種基本的聯盟組織單位包括有權抵禦雇主由雇主採取行動聯盟等組織單位的基本權利。

§ 15
一聯盟的成員有責任:
1)遵守本規約的規定和本聯盟的決議和交納黨費,定期
2)參加職工生活,
3)參加協會的會議,在其所屬的組織單位和聯盟政府會議,這是選擇,特別是報告和選舉會議,
4)共同參與由歐盟所採取的行動,並從該協會不能接受的不要參加其他團體,組織的活動
5)不採取行動,影響協會的好名字。

團結工會第三章(§ 14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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