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團結工會章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綱(簡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四章 機構設置
第五章 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第六章 經費來源、資產
第七章 發展綱要(商議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綱
第1條 名稱
全稱:《中國團結工會》,簡稱《團結工會》(以下簡稱:團結工會)
英文全稱是 Chinese solidayizcd labour union.英文簡稱為chinese solidarity, 英文縮寫CSIU
第2條 性質
《中國團結工會》是由部分長期關注中國社會發展問題和致力於中國社會民主人權進步事業的有志之士、團結全社會一切愛好民主和平與國家進步人士和力量而建立起的政治性的社會公益組織。我們以奉行團結、民主、愛國的基本原則。建立起是我們勞動人民自己的工會組織,是我們勞動人民完全主宰自己命運的政治團體、是反抗獨裁暴政、追求民主自由權利的堅強力量。是代表中國各勞動階層及全體人民和國家的利益所組成非暴力的政治團體。
第3條 宗旨
《中國團結工會》旨在團結廣大的中國勞動階層和海外的華人同胞,為維護中國勞動階層的合法權益和利益、維護社會的公正、促進國家的民主進步、反對一黨獨裁的霸權統治。參與國家的民主和經濟建設、參與國家民主憲政體制的監督和管理。而建立起的中國真正屬於勞動人民自己的工會組織。
《中國團結工會》是專門促進國家民主建設,維護中國勞動產業階級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性的政治組織。
我們將采取一切非暴力的手段,致力於推翻獨裁統治的偉大事業、努力推動中國早日建立成為一個憲政民主、文化多元、經濟繁榮、社會穩定、民族和睦、人民幸福的新中國。
我們將立足於中國大陸、以廣大的中國公民權利和國家發展利益為主導。團結全社會一切愛好民主、和平的力量,為推翻一黨獨裁的專制體制而不懈的努力。
我們的宗旨是:倡導國家民主立憲,推動全民公選,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穩定發展!這是我們建立團結工會至高不變的基本原則。
第4條:組織形式:
《中國團結工會》借鑒國際工運的成功經驗,結合工會組織在中國得以普及和發展的實際現狀,我們的工作將立足於中國大陸內部的發展做為主要的工作重點。以互聯網的公開宣傳和多種聯絡手段為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種行業為主的工會組織和聯系體系,為廣大勞動階層利益提供各式有效的服務和幫助。建立起我們中國社會真正屬於勞動群眾自己的工會組織。
公開的宣傳,秘密的組織和聯絡,各種形式的活動是本機構現階段發展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會 員
第1條 資格
凡自願承認本工會章程,支持本會宗旨、參加本會活動並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和華裔人士,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申請加入中國團結工會成為會員。
第2條 權利
1.參加本工會相應的活動。
2. 參加本工會相應的組織會議並發表意見。
3. 對工會的工作不當及管理錯誤或向直接領導人提出建議和批評,有權向上級工會組織直至最高監察委員會舉報。
4. 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 對工會基層組織做出的決議,個人有不同意見的,可在工會內提出並保留,並有權向上級工會組織提出書面的匯報。
6. 會員遇有個人困難時,工會負責提供相應的司法救助及尋求國家社保規定中所應補償的社會福利救助,同時工會組織亦盡力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或發動工會內的會員提供幫助。
7. 會員因公事業遇到不測事件,或被當局迫害,工會組織應不惜一切代價予以提供相應的救助,並同時盡最大能力照顧好其家庭。
第3條 義務
1. 積極參加本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工會頒布的各項制度、決議和紀律,努力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
2. 按組織規定按期繳納會費。對於部分沒有收入或經濟有困難的組織成員在暫時交不出會費的,容許寫出書面欠條或者酌情減免。
3. 積極響應工會組織的號召,以力所能及的各種形式幫助和安慰遇到困難或需要支持的其他會員。 會員之間應互相關懷,愛護,信任,尊重,理解,團結,協作,努力營造出工會內和會員之間和睦良好的氛圍,使工會成為每個會員工作生活及身心上的溫暖家園。
第4條 責任
1. 忠誠、勇敢、團結
2. 堅定民主進步事業的信念,維護社會正義,忠於和服從組織的領導,工作勤奮務實、嚴守紀律忠於職守;
3. 工會會員未經組織批准,不得參加其他任何政治組織。
4. 嚴守組織的機密。未經批准,不准將組織內的任何重要信息、機密透漏給外界。
第5條 發展會員
1.凡認同本章程的中國公民及華裔人士在年滿18周歲的前提下均可自願向當地團結工會組織提交書目申請,如當地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地區人員可就近向地方團結工會組織及團結工會的網站提出加入工會組織的申請並接受考察。
2. 由本組織內會員向組織推薦介紹的會員須寫出書面推介材料,經工會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後報上級工會組織審批。
3.上級工會組織審批通過後,通知其為預備會員,預備期為四個月。
4.四個月到期後,由本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寫出是否同意轉正的報告,報上級組織審批。
5.預備會員轉正後,基層工會組織應舉行宣誓及歡迎儀式。
誓詞為:我自願加入中國團結工會,擁護工會的章程,維護工會的形象,積極參加組織活動,維護工會形象,服從工會的組織紀律,為建立民主繁榮和公正法制的新中國而奮斗不息。
第6條 退會和脫會
1. 本工會接受會員自動提出的退會書面申請並履行退會手續。
2. 對於自動退會、脫會的會員本工會不再為其提供相應的會員待遇及服務。同時亦不承擔其相應的一切社會及法律責任。
第三章 組織
第1條 組織原則
1. 工會內任何機構及個人的權利都必須自願接受工會監察部門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2. 任何決策機構內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制度。
3. 任何辦事機構和執行機構內均實行專職負責人的管理機制。
4. 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之間,個人與上級領導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是嚴格的服從關系。
5.團結工會直屬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均實行薪金制,薪資水平原則上參照所在地區同類標准制定。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監察委員會核准後提交總政務局批准。(暫議)。
第2條 組織紀律
對違反本章程和工會紀律的會員,經批評後仍不改正者,須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撤銷組織內職務、開除等三種。視其責任後果而定。
1. 警告處分。對普通黨員的警告處分由同級監察部門作出;對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的警告處分由上一級監察部門作出;對擔任中央機關領導職務的黨員的警告處分由中央監委會作出。
2.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原任命機關做出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決定。
對執行委員(含執行局書記)的撤職處分,須由監委會提出,並經執委會簡單多數通過方可。
3. 開除處分。對未擔任領導職務的普通黨員的開除處分,由同級監察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執行部門討論通過,報上一級監察部門批准,並報中央執行局組織部和監委會備案。對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的處分,由上級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報原任命機關批准,由中央執行局組織部執行。對中央執行委員(含執行局書記)的除名處分,須由監委會提出,並經執委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方可。
第4.19條 對於主動投敵叛變和嚴重違紀並給黨的事業帶來重大損失的黨員必須給予嚴厲的懲戒。懲戒行為由中央監委會保安部負責執行。具體事項由懲戒條例另行規定。
第四章 機構
第1條 全國代表大會
團結工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團結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別情況下,由工會主席、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或監察委員會提議,可召開特別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1.聽取並審議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並決定本工會重大問題。
3.通過和修改章程。
4.選舉產生團結工會主席、副主席、總政務局委員,及監察委員會委員。
第2條 主席
主席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其職責是:
1.代表本工會並主持相關的工作。
2.主持全國代表大會。
3.簽署頒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各種文件、決議。
4.監督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5.當總政務局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生不可調和的矛盾時,作最後仲裁,並事後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查追認。
對主席的彈劾程序:須有總政務局委員會、常務理事會或監察委員會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出議案,過半數方可通過。
第3條 總政務局委員會
1.總政務局委員會委員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
2. 總政務局委員會第一書記主持總政務局會議,第一書記缺席時由第二書記替補。總政務局實行分工負責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領導體制。
3.總政務局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辦公廳、國社研究部、各地區總工會指揮部、各產業總工會指揮部、組織部、國際聯絡部、社會事業部、信息通訊部、新聞中心及工運指揮部等機構,上述機構均實行部門首長負責制。
第4條 監察委員會
1.監察委員會由主席與政務局協商提名,報全國代表大會批准任命,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可連任兩界。監察委員會直接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接受主席的監督協調。
2.監察委員會下設監察局、廉政監察處、審計處、統計處、律法監督處、行政處等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團結工會各機構、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其領導人是否嚴格執行本章程及工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決定。並按監察條例作出處理,同時向主席、總政務局常委及常務理事會通報。
3.察局推選首席監察長一人,副監察長若干人。主持監察局廉政督察工作,副監察長協助其工作。
4.監察長有權列席執委會和執行局的會議。監察長或監委會授權的監委有權查閱執委會和執行局的各種文件檔案。
5.各地區分支機構均設立相應的監察部門或監察員,直接對上級監察部門直接負責並報告工作。各分支機構的監察部門或監察員,在其監察范圍內享有與最高監察委員會類似的權利。
第5條 常務理事會
1.常務理事會委員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兩屆。
2.常務理事會第一書記主持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及日常工作,第一書記缺席時由第二書記替補。常務理事會實行分工負責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領導體制。
3.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宣傳部、事業發展基金會、國內聯絡部、勞動權益保護中心等機構,行使更加廣泛的社會工作及社會職能。上述機構均實行部門首長負責制。
第6條 分支機構
1.團結工會將根據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有關國家和地區設立若干工會直屬支部、及辦事機構。地區直屬的工會支部受上級直屬部門的直接管理。直屬支部可下設若干辦事機構或聯絡小組。
2.各直屬支部的決策和執行機構為支部會,負責人為該支部第一書記,及副書記均由該支部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報總政務局批准任命。
3.總政務局直接任命的各直屬支部負責人,其決策和執行機構為支部會,負責人為直屬支部第一書記。
4.各分支機構的監察組長及監察組成員或監察員直接由上一級監察委員會任命並報請最高監察委員會批准。
5.所有分支機構領導成員的任期均為四年,可連選連任,領導人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章 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團結工會將以政治立場獨立的前提下爭取國際社會一切正義政治力量和社會團體的支持與幫助,積極推動中國的民主變革進程。
第六章 經費和財產
第1條 經費來源
1.爭取各種國際組織及國內外個人與企業的資助。
2.發展工會商業經濟實體。
3.工會會員的會費收入。
第2條 經費的支出
1.本工會的日常工作費用支出。
2.本工會各種社會、公益事業的費用支出。
3.基層工會組織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提請報告,經總政務局委員會批准後頒布執行。
第3條 資產
工會公有的資產、經費,任何個人和組織機構不得隨意侵占和調撥,其隸屬關系在未獲得總政務局委員會批准的前提下不得隨意改變。
第4條:經費支出受監察委員會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發展綱要
附 則
第1條:團結工會在目前中國專制現狀尚未得到改變的前提下為秘密的社會公益性政治組織。
第2條:本章程的修改程序為:由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後提出修改意見,報請總政務局委員會審查同意,即可提交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3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總政務局委員會及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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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8日 星期日
《中國團結工會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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