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第七章團結工會(§ 59 - § 61)

 

第七章(§ 59 - § 61)

第七章一般操作,並製作一份有關當局的決定,所以

§ 59
首 會議應召開由他主動或代理行政機關
1)在政府的控制,要求
2)至少1 /構成的權力成員5支持的建議。
此外,全國委員會應當由代表國民大會召集了至少1 /區域議會3支持的決議要求。的建議,召開會議必須指定權威這是目的和要求會議的原因。
第二 在一個會議比權威這是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其他請求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召開其2個月內持有從申請之日起一次會議,如果針對的代表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的建議- 3個月內。
第三個 如果召開由行政機關在段內規定的期限的規定行事機關的會議。2,會議召開的控制權。§ 60 首 由協會出具的法律行為主要有:1)決議和決定,作為一個約束性,行為2)職位,意見,申訴及其他文件類似性質的聲明,表示在特定情況下,該聯盟政府組織單位。第二 段所述的行為。1,均是由簡單多數票(對於不是反對建議更多的選票)在公開表決,以至少有權參與投票的一半,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在至少有1 /有權投票,出席會議10的要求,他們採取無記名投票。第三 在通過和國家的代表大會規約修正案的決議應採取的一半以上,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代表票的代表向國會多數。第四 選舉人票的原則確定的規定§ § 50 - 52

§ 61
首 決議和由該聯盟組織單位的主管部門公佈的決定,不得與本規約的規定,並提到在§ 60款的行為不一致。1第1項,這是由當局和家長協會的執行機構發出。決議和對規約和wewnątrzzwiązkowego等行為違反規定作出的決定是無效的。為全國委員會廢止程序應指定決定。
第二 任何糾紛或規約未規定有關的各項規定,在一個國家委員會決議的形式作出的決定,這可能也解釋了代表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的解釋。
決議第3段所述。2,估計-在全國審計委員會的要求-全國代表大會。

第七章團結工會(§ 59 -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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