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78 - § 84)
第十章罷工和其他抗議行動
的一般問題
§ 78
首 該聯盟有權舉行抗議活動,包括在防務罷工:
1)的尊嚴,權利和其成員的利益,其他員工,人的基礎上比僱傭關係的其他工作,以及退休和失業,
2)結社自由,
3)人權和社會正義。
第二 爭議事項中提到的段落。1,應首先通過談判加以解決,如果他們不導致這些爭端的積極解決,協會及其法定授權的機關可以採取工業行動,直至並包括罷工。抗議行動 § 79 首 工業行動可以組織全國委員會,該地區的局,國家的貿易或行業部分國家會秘書處議會在適當的國家秘書處的專業意見的諮詢,以及由間的公司或根據設置款的規定其權力協調委員會工務委員會。2 - 5 秒 全國委員會舉辦超出了一個地區或一個行動的國家秘書處和授予權限由公司組織協調委員會組織的抗議行動,抗議行動支範圍的事項。第三 該地區的管理組織在其以外的一個組織或跨廠,作業區範圍內的事項抗議 行動,並有權授予權限,工作場所外舉行了抗議行動。第四 而在貿易和工業部分國民議會民族委員會秘書處組織有關行業問題上的抗議活動。第五 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執行力是組織一次有關植物或其活動涉及植物事項的抗議行動。§ 80 的組織和抗議間工廠參與,由國家工業和全國同行業第秘書處組織,不要求該地區委員會的同意。§ 81 全國委員會,該區域的管理,貿易和工業的經與國家秘書處的專業意見的諮詢全國委員會部分全國委員會秘書處,應有權要求聯盟參與抗議行動的下屬組織單位由協會進行的爭端 § 82 首 協會開展對集體爭議,在與國家機關或地方政府機關其他糾紛權協議的基礎上的集體糾紛。第二 決定啟動爭端中提到的段落。1,應:1)在該協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其行政權力,在ponadzakładowym 2) -權威有權締結聯盟集體協議的工作。
這次罷工
§ 83
首 這次罷工可能採取罷工的形式或撞擊適當的警告:
1)如果許可的情況下,罷工必須由適當的警告罷工,前面
2)正確的罷工持續到本協會的有關當局將宣布其結論,結束了罷工可能會受到協議與雇主,政府或地方政府當局。
第二 該協會對當局的鎮壓和使用,以防止他們在這樣的決策,使員工能夠立即採取罷工行動。
第三 國家委員會,該地區的管理,國家的貿易或行業部分國家會秘書處議會經與國家產業會秘書處協商,可以聲明一個與普遍適用的法律依據同情罷工。§ 84
首 在這種情況下和法律,行政,§ 82中提及的範圍內指定的方式。2,有權決定進行罷工。
第二 行政機關後,決定發動罷工,員工之間進行全民公決。罷工的決定後,應執行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的公民投票。
第三 行政權力,以開展罷工,罷工委員會可委任指定通過決議案的權力,權力可能僅涉及事宜的罷工行為。
第四 行政機關可以導致罷工,再加上其他工會,只有經過適當的協議,與工會,它們共同將導致罷工的結論。
第五 在問題中提到的段落。第4款的規定。3條據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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