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76 - § 77)
第九章其他組織的合作與工會和
§ 76
首 協會和各業務實體可與任何組織,特別是與其他工會,其目標和活動的基本目標和任務相一致的聯盟。
第二 這些原則載於段的規定。1不排除合作,這是由國家法律或國際法的規定必需的。
第三 決定啟動與其他組織協作採取的行政權力。這一決定必須符合該協會按照上級機關的決議。§ 77 首 歐盟可能加入國際組織,工會,第二 一個可能的聯盟款所指的是一個組織聯盟組織單位。1,與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全國委員會的規定辦理。第三 全國委員會的決議定義了與段所提述的單位隸屬關係相關的職責範圍。第二第四 與工會合作的原則,由全國委員會第操作系統在多個國家內的工作,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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