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團結工會第二章(§ 8 - § 13)

 

第二章(§ 8 - § 13)

第二章
協會會員
的一般原則
的§ 8
第一 在協會會員只能通過組織或跨工廠的成員-受§ 10條的規定。第四 在誰的人在就業的情況下,在協會會員只能通過在工廠或與雇主間組織成員採取行動實現的,與他的就業。
第二 每個協會的成員只能屬於一個組織或跨工廠,無論在協會會員資格稱號。
第三 聯盟成員應不屬於任何其他在波蘭註冊的工會。這還不包括一個“團結”個體農民工會會員。


收購成員,

§ 9
首 協會會員是獲得與該委員會成員的聲明或跨工廠的決議草案。委員會或跨工廠的接受或拒絕承認該組織或跨工廠,這是管理局成員的決定,不得遲於30從聲明為成員候選人之日起。拒絕接受為會員,需要書面理由。
第二 委員會或跨廠可分配款所指的權利。1,教師委員會,病房或podzakładową,以及該委員會或跨工廠局,他們在那裡建立。
第三 由於聯盟的拒絕通過決議有權提出上訴的成員或代表,不得遲於自收到之日30天的公司會議。工務會議成員或代表呼籲應考慮不晚於30自其提交之日起。既然決定拒絕承認的為會員聯盟候選成員有權提出上訴從該成員或該決議代表公司會見在這種情況下書面理由一起收到之日起,以該地區的板不超過30天。
第四 在沒有任何受委託公司或公司間會議或由成員或在指定的日期段代表決定的情況下。1和3,為成員候選人有權直接訴諸於該地區板後的期限屆滿時失效不遲於30天。
第五 區域管理是須於段所提述的事項的決定。3和4,不遲於30從接到申訴之日天。對關於通過或拒絕承認該聯盟成員地區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六 只要在本段。3和4對資本的成員或代表會晤時,它應被理解的成員或代表之間的會議。
保持在一個雇主更改事件成員。
該屬於聯盟的基本組織單位的變化。

§ 10
首 變更會員資格的組織或跨工廠可能是由於雇主或從單位變化,並繼續在另一個組織,跨工廠,受§ 8條的規定的成員資格。1和2,§ 19。2,也因在公司或組織間面積的變化。
第二 在一個雇主由該協會的成員在需要改變一個基本組織單位成員的產生,變化的情況下,它成為法律的工廠或在他工作的地方與新雇主間作用的成員。
第三 協會會員中提到的段落。2,有責任來證明自己的會員證書適用於以前的組織或跨工廠的聯盟。如果沒有文件將被視為對聯盟成員的候選人,對此規定§ 9中
4 該協會已失去的權利,加入現有的組織或跨工廠,它已經發生了,要繼續在聯盟成員成員應加入另一家工廠或組織間,他有權成員,須根據§ 8條的規定。1和2,§ 19。2,不遲於3個月後失去其會員資格或退出該組織的日期。後,他的協會成員在期末不再受法律的實施。
第五 在對屬於一個組織規則改變的情況下進行工程,並在公司或組織間地區間引起的變化,由全國委員會根據§ 21所規定的決議的規定管轄
第六 退休或殘疾和就業損失不會導致在現有的組織或跨廠籍終止。

§ 11
首 會員聯盟,採取與用人單位就業不影響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可以:
1)保持了該間工廠或如果當前組織成員的生產廠或間委員會已批准其內容,新的雇主工作在本地區當前的活動包括,以前的工廠或組織間擴大其範圍擴大到新的工作場所。決定延長或nierozszerzeniu的工廠或沒有基本的協會組織單位所涵蓋的任何活動的雇主組織間的範圍應採取或間工廠委員會後,一條消息通過不遲於30天的效果,
2)作出任何選擇的成員聲明組織或跨工廠在該區域作業。繼此人通過成為會員,接受組織擴大了其新雇主僱用現有的各種活動等人,組織工程日期轉換為組織間。
第二 工廠或組織間提及的段落。1點2,有權拒絕承認其成員在本款所指的人。接受或拒絕承認的跨工廠成員或段提述。1分2應不遲於發生後30天的成員聲明。在此期間內未能作出決定,無異於決定拒絕承認該組織或跨工廠的成員。決定拒絕接納該組織或跨工廠是最終決定。
第三 在拒絕的情況下到工廠或組織間段提述。1第2項和段落。2或沒有同意延長行動範圍段提述。1個項目1,該協會成員有權向本地區主管的管理。管理委員會有責任表明該地區的,不得遲於30天,或工廠,這將能夠繼續其成員組織間。中止的成員, § 12 首 在協會會員暫停是取消資格在指定時間內,從國家責任豁免協會的成員。暫停會籍的理由是正式的法律障礙事件,工會會員,從普遍適用的法律造成的或者公共職能的具體工作。第二 在對有關人員的會員資格暫停期間是不是根據規約的規定,協會的成員。不過,這一時期不會導致在會員休息,所述§ 50段。2點1,但不計算在內的會員總工期。第三 的行為的,由全國委員會成員的決議規定暫停案件的詳細規則。

會員資格終止,
§ 13
首 該協會的會員不再因為:
1)你從聯盟,
2)的成員被剝奪(來自聯盟排除),
3)從成員,登記刪除
4)不遵守程序,據說這是§ 10。4,
5)死亡,而該聯盟的成員。
第二 退一的意圖聯盟成員書面聲明,直接向相應的委員會或跨工廠,沿襲了聯盟。
第三 會員剝奪(不包括協會),是由於間工廠決議或作為一個由該規約協會會員嚴重違反而採取的,法律或程序nielicującego wewnątrzzwiązkowego與一名協會成員尊嚴的其他規定。該決議必須採取無記名投票,並要求書面理由。由於該決議剝奪了會員資格,可向成員或代表公司會議,不得遲於30從該決議交付之日起。工務會議成員或代表可考慮上訴不超過30天的上訴。如果維持決定退出的成員,或不作為由成員或在規定期限內代表公司會議上,上訴人有權提出上訴的決定的會議資本或成員或代表收到之日起,以該地區的板不超過30天無效在上訴期滿的成員或代表公司會議。
第四 區域管理是須於段所提述的事項的決定。3,不遲於30從接到申訴之日天。董事會剝奪了成員地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五 從股東名冊去除是由於工會繳費事先書面通知本公司或委員會間內調節這些費用不,不到30天在至少3個月內到期的保留。
第六 委員會或間工廠,須於段所提述的通知。5,緊接著由該聯盟成員的財政捐助的失敗。
第七 由一個委員會內或跨工廠設定的最後期限成員,逾期保費會導致從該委員會成員間公司或刪除註冊號決議,採取行動。委員會應通知自其通過之日起的工程或跨成員關於刪除從它的股東名冊有關決議,最遲不超過7天。
8 由於從股東名冊刪除,可向本地區板,不晚於14天的罷工後收到通知。區局撤銷該決議或堅持刪除的成員登記冊。如果這種權利已經轉移到了- -關於其代表,主席團地區或管理是必須在一個較長時期不超過30決定從接到申訴之日天。這一決定是終局的地區。
第九 在上訴事件剝奪了會員資格的決議,這項決議應暫停,待決定的成員或代表,公司會議或由該地區的管理。
第十 每當這部分是指資本的成員或代表的會議應被理解以及成員或代表之間的會議。

團結工會第二章(§ 8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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